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司法》第75条第2款对发起人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规定表现在根据我国国情,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因此有可能出现当国有企业改变经营管理机制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只有1个的情况而作出这样的特别例外标准。此外,更规定要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使原国有企业可以吸纳社会的资金,更具潜力进行更新改造、开创新局面。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所以,没有“集团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的可能性,也就没有相关的答案,更不好回答“怎么样”了。
二、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的,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国有企业可以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证券发行与承销》上面有更详细的,过了就忘记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您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新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来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采的核准主义。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原则上采取【D.准则主义】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都是登记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画组织结构图时,都会犯很多逻辑关系错误,尤其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起什么作用该怎么描述都有点晕,所以今天单找了一份资料看拆解看看。
这是百度百科举得一个例子,可以看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位置,接下来我们仔细看一下他们的定义及各自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
1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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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4、提请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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