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_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7:37:48 人阅读
导读:赠予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部分赠予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予合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具体是由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

赠予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部分赠予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予合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具体是由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性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你提出的问题属于学术性问题,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赠予合同是无偿、单务、不要式、诺成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予合同为诺成合同;按照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民通意见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相冲突。故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理解。《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赠予合同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只要对方并表示接受合同即生效。

赠与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赠与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表现。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民间借款合同。

简单说,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口头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合同,与之对应的实践合同则需要一定的行为表示,比如物的交付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一般的赠与只要赠与人口头表示赠与则赠与合同即可成立,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比如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需要实际交付才能成立,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来讲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得交付了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诺成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客运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而非承运人与旅客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扩展资料: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在我国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个问题。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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