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制科审核流程:
1、法制科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话就由法制部写提请批准出逮捕书,然后送到检察院。
2、检察院批捕以后,就把案件交给预审机关。
3、预审以后就要提出起诉意见,提出起诉意见之前,也要送到法制科进行审核。法制科的主要职责是: 1、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3、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刑事案件到了公安局法制科,是不是批捕了,要看怎么到法制科的:
首先,现在的公安局法制属于全方位的内部执法监督和审核把关、服务一线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案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都必须经过法制进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核,并经签字同意后报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在内网上生成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所以,如果是办案单位把案子办理到需要提捕,报法制科审核的,那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了。
其次,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只有他们经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审查,确实符合逮捕条件又有羁押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从办案单位到法制科一样的是肯定不代表已经批捕。
第三,近年公安法制工作改革,实行刑事案件一个进出口,即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和接收,都以公安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的名义进行。因此,案件从办案单位送到法制科是不代表案件已经批捕的。
第四、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但没有附批准逮捕书而是附有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是经法制科审核,达不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当然不代表已批捕。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时,既没有附批准逮捕书也没有附退查或补充侦查提纲,则说明该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案件,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五、如果案件从法制科或案件管理中心返回办案单位并附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的,那是代表已经批捕了,也只有这种情况才代表已经批捕了。
根据案件情况4至30天。
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将相关材料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审核,审核后回送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而不是法制科直接送案卷到检察院。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曾在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了7年审判长,能够比较全面地回答你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公安局法制科定的罪名是诈骗,到了检察院后有可能是同样的罪名,也有可能不一样,并且到了法院有可能还会改变罪名,要了解这些就需要对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三者的职能进行具体分析。
一件诈骗刑事案件从发生到被告人被判刑,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与之对应的部门分别为公安机关的法制科(有的地方称为预审科)、检察机关的公诉科(有的地方称为刑二股)、法院刑事审判庭(有的称为刑事审判第一庭)。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安刑侦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案件的侦破工作。
而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则负责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诈骗案件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采取各种刑侦手段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卷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法制科。
法制科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会对送交过来的侦查材料进行全方位预审,因此他们也受到刑侦人员或派出所干警的尊敬,对于法制科要求反复补充的证据材料,他们都会无条件服从。
经过预审,法制科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报请批准逮捕,而罪行较轻的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法制科会根据案件材料初步确定案由,比如诈骗。至于这个罪名是否能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法制科会将全部材料整理成案卷,移送检察院公诉科。
一件理想的不存疑刑事案件,公、检、法确定的是同一个罪名,并且对被告人进行了有罪判决,被告服判不予上诉。
但是,有很多情况不是这样,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些案件,公安和检察都认为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会出现公安、检察不认为是犯罪而法院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这是由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决定的。
至于罪名,则改变的概率就更大。
我曾经判过好几件案子出现各个机关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公安机关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检察机关定的是交通肇事,法院判决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比如,公安定的是盗窃,检察定的是抢劫,法院定的是无罪。
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况。
由于各机关的职责分工不同,导致人员的专业领域不同。
对于公安人员来说,他们的职责更倾向于“武”,主要是案件 的侦破。有次跟一位公安朋友讨论一个法学理论,他直接说他不懂,因为他们大都是警校毕业的,在学校主要是学习擒拿格斗和侦破知识,对法学知识很少涉及。
而检察院公诉科人员的法律知识介于公安干警和法官之间,并且他们还具有一部分的侦查职能。但对于案件,他们只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唯一能对被告人确定有罪无罪、构成何种犯罪的机关。所以法官需要具体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属于纯“文”的领域。
所以,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公安机关服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法院,而公安人员一般都比较尊崇法官。
以前办理过一个盗用他人长话帐号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定的罪名都是诈骗,但法院最终判决定的是盗窃罪。
综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但它们都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定性,一切均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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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大部分都是会被判刑的。
一个人如果犯了法,警察把他投进看守所,头三十七天,是一个搜集落实证据,完成检察院批捕的阶段,如果在这三十七天内,能够取保候审,基本判处缓刑的可能大些。
如果在这三十七天内,没有办理取保候审,那就只能等着检察院提审,然后是法院提审,最后就是开庭,开庭后十天左右,判决书才会下来,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申诉过程,但是,大部分的申诉都是没有用的,都会维持原判。
罪行较轻的,还有那些在看守所关押时间过长的,大多都会留在看守所,在那里干点杂活,如果刑期剩余超过六个月,都会送到各省市的监狱。一般女性罪犯,都会送到省的女子监狱,其他男性犯人,会根据刑期长短,首先送到入监队,接受一个月左右的入监前的教育,入监队再根据每个犯人的刑期,搭配送到下属各个监狱。
目前国内的形势,只要被刑事拘留,基本都会被判刑,那些极其个别的冤假错案,毕竟是极少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