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婚后翻新怎么分财产_农村婚前的平房婚后翻新了产权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0:13:33 人阅读
导读:之前发过一篇文章“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卖了,再买新房,新房是否是个人财产?”。刚好和这个话题相切合,现把这篇文章转过来,与大家讨论讨论。案例:一位女士婚前有一套房...

之前发过一篇文章“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卖了,再买新房,新房是否是个人财产?”。刚好和这个话题相切合,现把这篇文章转过来,与大家讨论讨论。

案例:一位女士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把这套房子卖了,然后用卖房所得价款再购买一套新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那么,所购新房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我们只能从相关的几条规定中来推定。

以下推论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上面例子中,女士所持有的财产,我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讨论,或者说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婚前的房子,第二种形态是卖房所得的价款,第三种形态是再购买的新房。

第一种形态很容易判断。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形态和第三种形态,我们主要看看《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我们要注意几个关键词,“收益”“孳息”“自然增值”。

收益,可以简单理解为财产的增加。而孳息与自然增值,是收益的一部分,这根据法条也能看出。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这种争议不影响我们今天的话题,因为其中没有涉及到)。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自然增值有别于投资性收益,例如用一万块钱去经商,后收回两万块钱(即赚了一万),赚取的一万块钱就不是自然增值了,而是投资性收益。因为这其中有财产所有人的积极推动作用。

回到上面的例子,该女士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财产收益。因为现在的房价,可是只涨不跌的。

我们上面所说的,该女士持有的财产的第二种形态,即卖房所得价款,相比婚前买房,肯定有不少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视为自然增值,房价自己要涨,该女士并没对其起到任何的积极推动作用。

所以,第二种形态,卖房所得价款,应视为该女士个人财产。

第三种形态,用个人财产(卖房所得)再购一套新房,这应该怎样认定?

在购房的那一刻,房子肯定是该女士个人财产,因为这时还没有任何收益。其实真正有争议的,也是当事人关心的,我想应该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这套新房怎样分?是女士一方所有?还是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真到财产分割时,这套房子肯定又涨价了,又有收益了。这部分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性收益呢?

小编以为,把这部分收益看作投资性收益更合适。因为买房这一行为,实则是将原个人财产(卖房所得价款)投入到了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当事人对财产增值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所以,小编个人以为,该女士所购新房,原价值部分(买价)应为该女士个人所有,以后这套房子涨价增值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双方也是可以协商处理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只要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对房子归属问题(包括增值部分)作出约定。约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可以的。

产权归婚前一方所有,但如果离婚的话,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根据,权利证书是权利人持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因此,题主所述的情况可以明确,该房屋属父子二人共有,当然,由于小夫妻使用共同收入还贷,女方有取得房屋增值收益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的婚前财产拆迁所得的房屋和补偿,均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形式的变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但对于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种房子不应该笼统地说婚前和婚后财产,应该分成毛坯和装修两部分。

首先,在没结婚前,这房子是你的名字。虽然原来房子是你爸爸的名字,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既然房产证上换上了你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

你说这房子是婚后才修好的。这说明房子的框架(毛坯房)是你的,屋里的装修是你们夫妻共同出资的。

如果没有特殊的赠予说明,又有拆迁安置房的手续。这房子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确定无疑。只是在分割财产时。装修部分按实际价值有你丈夫的一半。

如果是你不幸离世。这房子就做为遗产由你父亲、丈夫和儿子来继承。根据法律,那么你丈夫就可能分到一大半。

你想万一你出现意外的时候,爸爸能有一个窝。你不想看到爸爸流离失所,希望他有一个安身之处。毕竟,这房子原来就是你爸爸的。

说心里话,你的爱心让我钦佩。但是,我不赞成你在网上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你的丈夫知道这些,会影响你们之间的感情。最好的办法是你不妨和你丈夫说明情况,取得他的同意,把这间安置房由你父亲处理。

你怕你的丈夫不同意,那么我教你一个办法,仅供你参考。

你把这间房子的拆迁安置一切手续都交给你父亲。然后你附上一纸赠与声明,声明这间房子在你不在(去世)的时候归父亲所有。这样,你父亲在你离世之后住这间房子就名正言顺了。

这样做既不违背你的初心,又没有侵犯你丈夫的利益。如果你丈夫觉得他吃了亏,那就把你们夫妻装修的一半补偿给他。

如果你再到公证处做个公证,那就更加稳妥了。

您好,关于宅基地是无法进行分割的,因为农民只有其使用权,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话,则可以进行分割。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婚前就是共同财产则婚后翻建也是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是个人财产比如为一方父母赠与:

  父母赠与的房子重建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夫妻的名字(任何一方)则不算。

  2、如果有夫妻的名字,则重建之后算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外,归夫妻所有.所以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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