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盖章生效吗_合同没有盖章算生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7:18:47 人阅读
导读:1、合同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公司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

1、合同成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公司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就代表公司认可合同条款。

2、是否生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签订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合同没有盖章,是否生效,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有法人签名,也是有效合同;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  第十二条规定,一般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合同没盖章,但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履行主要义务,就算有效的。



一、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此该如何理解?

  1.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由《合同法》三十二条可知,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据此可知,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都是合同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条规定,符合合同法定成立的要件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成立时生效。

二、“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此约定将合同成立的条件规定为“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显然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32条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和盖章不可或缺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合同法》32条规定是何如理解?该规定是禁止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条件的,但对合同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三、“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是否有效?

由《合同法》第45.46条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确实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那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呢?

本律师认为,该约定条款不应当理解为合同生效的条款。由《合同法》32条内容可知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合同成立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亦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以,“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法律意义。

四、现行法院裁判规则

1.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院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中,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履行了“签字”和“盖章”之中的任何一个行为,该合同既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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