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_无因管理法条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2:13:43 人阅读
导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民法总则第93条所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它所阐述的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关于教师业余补课和业余兼职这个问题,前者有文件规定,后者无法律依据。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极不好的教育生态,凡是老师做的事情都是错的,除了无偿上课。老师是个自然人,也是一个社会人,为什么社会上唯独对教师如此苛刻呢?我想,除了道德绑架,那就是别有用心。法无禁止便可为,为什么教师从事“专业”(如课外兼职)和“非专业”(如送外卖)的工作都不行呢?教师不做兼职也行,但社会应该要给教师相应的待遇,才能让更多教师潜下心来工作。各行各业都一样,只有生活无忧,才有可能谈理想。

当然,教育部禁正教师有偿补课和校外兼职是有道理的,大家也都支持,因为担心其中有利益输送,不好把握。至于周末送快递、开滴滴、搬砖等兼职,这又影响到谁的利益了呢?也许有人认为这影响到教师的精力,进而影响教学。如果是这样,那么教师打球、游泳、登山、写作等也都是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是不是这些活动也要禁止老师参加呢?

总之,不准教师从事任何业余的工作和活动,是教师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更是是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和对法律的误读及亵渎。

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

9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09、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民通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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