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庭宣判意味着什么_开庭为什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42:35 人阅读
导读:不论是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是公开宣判的两种形式,宣判只要公开即可,对开庭不开庭没有要求,定期宣判一般不开庭。刑事诉讼法中没...

不论是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是公开宣判的两种形式,宣判只要公开即可,对开庭不开庭没有要求,定期宣判一般不开庭。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否一定要当庭宣判,由法院合议庭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3、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2、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交通肇事罪开庭,一般都不是当庭宣判,要看赔偿受害者家属情况而定;肇事一方赔偿到位,有受害者家属谅解书的,法院可以减轻或从轻量刑。

谢邀!当庭宣判确实是个案,择日宣判是常态。在庭审后到宣判之间的日子里,法官会进行别的案件的程序活动(送达、调解、开庭等等),而针对已经开庭的案件,如果庭审中已经将案件事实查明,并且法官根据事实、证据已经形成了自己对于案件的意见,那么法官一般会在自己所在的庭工作会议上报告一下意见,庭长同意后开始写判决书,之后要求各方取判决。如果涉及重要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可能要上报审委会,由审委会决定判决意见后制作判决书。注意,这个流程随着诉讼程序法的修改,今后会发生变化,法官独立审案,独立决定案件判决结果是大趋势。

当庭宣判是一个好东西,它的很重要的一点意义就是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都会比较信服,宣判如果拖得太久,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就会让人产生幕后操作的怀疑。当庭宣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当庭宣判对于法院内部来说,也具有提高法官审判效率、推动法官提高业务能力等好处。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推动当庭宣判比率逐步提高作为推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务中,确实当庭宣判比较少。

当庭宣判比率较低,我觉得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
一、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制约。在外人看来,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庭审之后就可以做出结论了,但是在法院内部,裁判结果的形成需要一个内部审批流程。在很多法院,承办人在起草裁判文书之后,要提交所在业务庭的庭长进行审核,再呈分管院长签发。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还会进行反复的讨论、修改。矛盾较大的,还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内部审批流程,从目的上看也是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削弱了承办人对案件的裁判权,降低了审判效率。但是这套内部管理机制的实际存在,导致法官无法当庭作出结论,因为如果未经审批、签发,法官的结论是无效的。如果法官当庭宣判的结果无法审批通过,那么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更为严重的打击。而目前法院的当庭宣判案件,往往是事情比较简单,双方观点在庭前均比较明晰,法官已经提前草拟裁判文书或提前预判裁判结果,经庭长、分管院长同意之后,再进行开庭,法官视庭审情况来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如果庭审与法官提前预判不一致,就不进行当庭宣判了。这一套内部管理机制也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改变甚至取消这一种内部管理模式,让裁判者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相信未来的当庭宣判率会越来越高。

二、法官自身素质的制约。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对证据的效力等作出认定,查明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得出结论。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办案经验等都有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很多法官不具备与当庭宣判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加上当庭宣判需要在庭审后尽快做出裁判文书,会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如果是定期宣判,则可以在庭审后审限内慢慢制作裁判文书。出于这种考虑,很多法官不愿意当庭宣判。随着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相信当庭宣判会越来越多。

三、诉讼参加人素质的制约。 由于很多当事人素质不高,也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者很多律师本身素质就不高,在庭审前的准备不够充分,有很多应该提交的证据没有在庭审前提交,导致法官无法查清事实。所以在实务中,庭审后再提交证据、组织质证也很常见。这也导致了法官无法当庭作出结论。

四、案件复杂性的制约。对于很多情况复杂的案件,即便是优秀的法官也难以很快做出结论,需要庭后不断的思考、研究。因此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当庭宣判。

五、重调解倾向的影响。由于我国法院比较重视调解,如果有调解的可能法官也不愿意放弃调解的机会,因此很多法官在庭审后仍然试图组织调解。既然如此就不能当庭宣判。

六、出于有利于结案的考虑。由于当庭宣判会让当事人当场知道裁判结果,而在庭审后还需要送达裁判文书。很多败诉当事人就逃避接收裁判文书,或者庭后马上去采取措施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当场或庭后进行闹事,不利于法院结案。因此处于有利于结案的考虑,对于某些案件法官不愿意当庭宣判。关于提问者所说的具体案件,个人主观倾向的言论太多,不知道是不是客观情况,所以不做评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及量刑要件,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以当庭宣判; 如案情复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当庭宣判是以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能正确使用法律等为前提条件。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涉及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或财产损失,关乎人权、社会公平正义等诸多社会因素,因此对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更应该慎重。当然,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来讲,对案情简单,控辩双方已充分表达意见,当庭宣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还是应当提倡当庭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会当庭判决,也可能择期宣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这只是简化了庭审程序,但是否当庭宣判或择期宣判还是要由承办法官根据庭审情况来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如果正直的法官依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就应当庭宣判,不当庭宣判是法官没有自信,有的案件需合议庭合议。还有一点就是当庭宣判如果偏袒一方,是必会引起争吵,也是避免法官尴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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