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乙肝的规定_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2:18:35 人阅读
导读:劳动法中没有关于乙肝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携带乙肝的劳动者的权利:1、就业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乙肝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携带乙肝的劳动者的权利:


  1、就业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单位都不得在入职前强制为员工做乙肝检查,更不得以乙肝为由随意开除或辞退,乙肝患者享有健康人同等的权利,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的权利。不过虽然国家不再要求入职检查乙肝,但是肝功能检查却是入职前很多企业必做的检查,一般肝功能正常的话都会检验合格的。

可以请病假。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劳动者享受健康权,这是基本的人权,劳动者生病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那劳动者可以无期限的请病假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时长。也就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我所在的企业也遇到体检过后,员工检查出乙肝,同一个部门的员工担心自己被传染,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已然由一个体检引发出乙肝员工,从而导致了现有在职人员的心理恐慌事件。那Coco将从职业健康体检注意事项、传染病预警机制、如何消除乙肝带来的人员恐慌操作路径、穿插个人对于乙肝病患的个人经历四个维度,谈下个人的想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区别一般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操作严谨,保护员工隐私。

作为一家环保产品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公司提供给员工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福利。那每年体检是否会爆发出职业病、工伤等事件了,话说既然给员工提供了体检的福利,不妨更多的尽社会责任,给容易患职业病的人群定期做职业健康体检,话说这样的关爱员工并尽显社会责任的好企业,员工能不感恩嘛,把体检真正做成一件大快人心的福利,让企业和员工心连心。

同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区别一般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操作严谨,保护员工隐私。

表1:一般体检福利和职业健康体检区别对待

企业内部应启动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预警机制。

员工查出患有传染病,该如何办?企业内部应启动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预警机制!虽提及的是乙肝(明显歧视,但是有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传染病)防患于未然更重要。

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同时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启动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流程如下图2:

对于急性传染病监测流程,加强企业内部急性传染病预警机制-图3:

针对于此案例中,提及的乙肝传染病,虽然现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提及到,乙肝病者不应歧视,文件:

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避免不了对乙肝病人的种种歧视,需要很长时间的扭转及从我做起的决心。同样,针对于乙肝特例,第一时间发现,如果企业有特殊岗位要求,可能会涉及到生活密切接触传播: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唾液、尿、血液、胆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蚊叮传播等。

如何消除乙肝带来的人员恐慌操作路径,三步走。

企业如何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正确的引导是第一步,告知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尤其是乙肝;第二步,对于患者,及时开展治疗,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对于恐慌的员工,针对于岗位的特殊要求及工作性质进行合理的调岗;第三步,进行乙肝抗体筛查(体检报告应该会有乙肝两对半的检查),接种乙肝疫苗。

第一步:引起恐慌,健康教育——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和健康普及。

普及乙肝相关知识,让员工了解到乙肝通过日常接触不会感染,乙肝患者能够和大家共同生活和工作,不必要心里上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企业内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员工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预防或防治知识,不能完全消除疑虑,至少告知大家在与乙肝患者一起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愚昧导致的疑虑。并且企业积极改善卫生条件及餐饮环境,文明就餐。

第二步:对于患者人文关怀为主,其他员工,合情合理合法处理。

  • 与患病员工密切接触的员工,调岗或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

  • 根据工作性质及岗位特殊要求,患病员工进行调岗,虽然乙肝不会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但是严重也会引起肝病恶化或者癌症转移,尽量不安排体力劳动较重的活,让其适当调养身体;

  • 如果患者,要求及时就医,医疗期间,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乙肝抗体筛查,接种乙肝疫苗

话说,乙肝疫苗,现在出身的婴儿都会强制接种。但是对于很多农民工兄弟们来说,他们出外打工,又有谁来真正关爱他们了。他们又懂得疫苗接种会失效,需要补种嘛?这些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从一点点的行动上来体现对他们这些人群的关爱。

乙肝患者的相处,不歧视,用心对待,让乙肝病人内心充满阳光。

之前所在的一家公司,福利并没有案例中提到的企业好,员工也没有体检。甚至,周遭的环境是否恶劣(谁有病、谁有传染病、谁个人卫生如何)也不知晓。刚进入公司时,就发现公司内部同事小声议论,某某某有乙肝,大家小心点。当时我就奇怪,入职也没有提供个体检报告,公司也没有年度体检,怎么就知道谁谁有乙肝,这不是故意排挤某人嘛,也就没有当回事。后来逐渐发现,某某从来不会让其他人碰个人物品,也不会刻意和他人去用餐。

有一次友好的约其用餐,他回避了,并且冷淡的甩出:“我有乙肝,少招惹我”。当时的我楞住后,并毫不客气的回敬道:“有乙肝了不起了,拽了。我有抗体,就招惹你,怎么呢?”。当时可想而知,他也傻了,怯生生道:“我已经从大三阳转至小三阳了”。我微笑的道,虽然大三阳转至小三阳了,但是也得持续治疗,不能忽视。走,咱们去吃饭去。后续,愉快的和其用餐。并且得知他从上学到就业,一路走来,一路治病,一路备受歧视,他也就破罐破摔了,好不容易混进现有公司,他很珍惜企业机会。我用行动告知他,乙肝得病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的阴暗和封闭。

同样,结合目前新冠肺炎治愈病人来看,也一样,有些已经重新走上复工的道路,但是难免会遇到他人的孤立和排挤,被带有色眼镜对待。虽然大家知道新冠治愈病人没有传染性,但是大家依旧恐慌,这种心理过程会伴随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也要呼吁大家,在疫情尚未彻底结束前,如若您的公司,您的公司有新冠肺炎治愈病人复工,请关爱新冠肺炎治愈病人,从彼此双方带着口罩、从1米距离内的交谈对话开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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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规定除餐饮等特殊行业外,不得强制进行两对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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