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_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2:13:52 人阅读
导读:你好,可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

你好,可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是本级复议,即行政机关自己复议自己是合法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所指是申请人不服被甲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无权撤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决定指有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撤销,被申请人无权撤销,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明显的是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撒销的行政行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新给出答复,从新给出的答复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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