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为什么要个人承担_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个人要承担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56:09 人阅读
导读: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理解,如果我们和某一公司签了合同,这个公司后来违约,我们起诉的应该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解散或者注销,那么公司尚未清偿单位债务有谁来承担呢?当然是有股东来承担,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开办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为债务也应该有股东来承担。一般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责任,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1)企业性质。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资产抵债。合伙企业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对自己出资的那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那么最多损失就是100万,不牵涉股东个人资产。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产出资,那么房产实际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需要用这些房产赔偿债务。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并不是主流,现在的企业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责任的意思,即只用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这样的设置,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企业家家庭隔离开来,让企业家能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2)债务条款。

即便企业是有限责任的,但债务条款的设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样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抵债。比如:

反担保。很多小企业为了拿到贷款,股东会将个人的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物,如果企业还不了贷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处置这类反担保物。

承诺。股东可以向借款结构承诺,如果发生违约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显然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企业家借的是高利贷,在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本息部分,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可以拒绝偿还。

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发生企业风险和家庭风险时,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这个问答综合了经营所需资金、实缴资金、注册资本三个方面的内容!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论什么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未履行认缴义务时,对个人财产均有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的资产和个人财产必须严格区分!

一、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需要严格区分,不得混为一谈。法人资产属于法人经营主体,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资产视为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体的老板,对此认识不足,把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在发生偿债义务时,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虽然非法人经营主体多承担无限责任,但经营主体的资产成本费用不能严格区分的,相应的税法规范对经营主体是会有影响的。比如成本费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据题主对经营主体用“公司“的称呼,本文以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为例(承担有限责任)!

二、保证持续经营的资金保证

公司亏损了,要不要股东用自己的财产——保证正常经营?个人认为,无论是一个股东的经营主体,还是多个股东的经营主体,公司亏损造成经营资金不足时,是有必要根据经营需要,由股东个人出资金,保证经营主体正常生产和经营。这是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义务的概念!

当然,市场的残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严重亏损,已没有继续经营必要的,可以选择公司的退出机制!

三、公司退出机制的偿债责任

公司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退出,债权债务是资产清理的重中之重!股东是否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对经营主体的偿债义务承担责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债务总额、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可以把债务全部还清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补齐,就没有责任了!

四、综述

公司发生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时,为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股东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借钱给公司、或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注册资本。均需要动用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不经营,选择退出的。已履行实缴义务的,不需要股东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不包括股东恶意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依据公司法,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

我就经历过这样情况,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债太多,法人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时之间一石击起千层浪,讨债的人七十多户完全到齐,由于法人不在束手无策不好处理。

春节以后法人回来了,登记了所有欠债金额名单,大概是七千万左右,这明摆着是资不抵债,根夲没有偿还能力,没办法,只有各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起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诉,撒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诉,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别县起诉的,法院已经开始执行拍卖他的分厂了,让多数人白白耽误了两年的时间。

现在也有个水落石出,工厂已由市人民法院拍卖,大概拍卖得一千六百多万,市法院又委托卓尔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债务,时至今日已经基夲清理完毕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卖厂所得,如何偿还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有的起诉时财产保全过,有的没有保全过,有的借款时有担保人,有的没有担保人,怎么分配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没有兑现,有的原告已经等不到分钱兑现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很荣幸的回答你的问题,你想多啦。建议你以后提问一定要描述清楚,你的问题我都看了十几遍啦,我的理解是:1、老板开了服装公司,法人是他本人,还开了直营店,直营店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是你;2、老板从他妈的账户给你转了100万,让你转到服装公司账户;3、老板是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责人,你是显名负责人。我观点是老板实际上是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无论是转款流程还是纳税筹划的操作都是合法的。详述如下:

一、转款的流程合法理由如下:

(一)老板从他妈的账户给你转100万,这样的话证明这100万的资金来源于他妈的账户,以防你将来撒赖,说这100万是你的自有资金。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办公户,何况你这是直营店,面对的大部分是自然人客户,基本不存在公转私的现象。

(三)由于你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人,所以必须通过你的银行卡把货款转到公司账户,形成合法的资金流水。

二、转款的目的是把服装公司的利润降低0元或者接近0元

老板让你从你的账户给服装公司转款的目的是直营店给公司提前预付采购的服装款,这样服装公司可以把销售给直营店的服装单价压到很低,服装公司基本没有利润,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就不会存在账面利润分红还要按分红税目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三、用个体工商户作为直营店的经营实体既合法也简单

目前全国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都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申报简单,就两张报表,一张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另一张是附加税申报表,申报的税种总共只有6个;

(二)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的账目要求也没有一般纳税人高,对于批发、零售的销售个体户建复式帐的条件为:1、注册资金20万元及以上;2、月销售收入8万元及以上或者年累计收入96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只要符合一个条件才就需要建复式帐,否则只要建简易帐;

(三)个体工商户由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只要每个月把申报该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期缴纳税款,次年3月底之前不用汇算清缴,而且卡上剩余的钱就是老板的税后收入,可以任意支配。

你说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负债,根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非股东)承担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以下情况可能出现题主所说的“法人代表用个人财产偿还”的问题……: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责任的依据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

但是法人有以下行为却往往会有相应的责任。

1、虚假出资。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对此,好心的给一个建议,这也是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业,建议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浑水。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企业。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议你朋友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你及朋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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