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能不能办房产本_安置房能不能办房产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35:37 人阅读
导读:可能是你单位的房改没有房管局的审批或者在手续上存在问题,房管局是不会对房改房因危房而拒发房产证的。是否属于危房应该由房屋安全监理所鉴定,是规划是否允许其拆建的审...

可能是你单位的房改没有房管局的审批或者在手续上存在问题,房管局是不会对房改房因危房而拒发房产证的。是否属于危房应该由房屋安全监理所鉴定,是规划是否允许其拆建的审批依据,同是否发房产证没有任何关系。50年代的老房,包括混砖结构的平房,房改后都可以发房产证。此事你最好咨询当地房管局。

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成本价)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标准价)。

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标准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权归产权人所有,而在处置权和收益权上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标准价的房屋也不能赠与。首先,标准价的产权证只能说明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其中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售房款在扣除税费后,由产权人和原产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份额比例进行分成。产权人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将标准价变成成本价,就可以拥有房屋全部产权。

安置房能不能办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

我认为,需先确立一个大的原则,在这个大的原则框架下,从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性质进行分析;之后,结合典型案例来剖析为什么有的安置房可以办房产证,而有的却办不了;最后,总结一下。

确立安置房能够办理房产证的原则

这个原则我把它叫做权属对等原则,即: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土地性质要相同,房屋权属要对等。

土地性质可以划分为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房屋的权属分类很多,在这里,就大致分为:直管公房、房改房、农房和不完全商品房。

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来解释和说明。

案例一:城房安置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某市将中心城区湖边的一幅地块上的房屋进行拆迁,用来兴建绿化公园和大型的休闲广场供市民使用。为了安置被拆迁户,在距离被拆迁地块直线距离3公里的地方划出一块地,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集中安置。

该安置点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拔。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划拔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上案例中说到的安置点,就是城房安置点,它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的取得方式都明确了。

再来看该案例中被拆迁的土地性质和房屋所有权类别。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被拆迁的房屋主要分为二种类型:

一种是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宿舍,土地为划拔用地,房屋所有权归企业,另一种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居民自建的房屋,有的手中拿到了房产证,有的还没有证,但有批建手续。

上面,我们曾提到了,确立安置房能不能办证的大的原则,就是土地性质要相同,房屋权属要对等。从案例一来看,土地性质是相同的,房屋的权属有点差别。根据这种情况,当地出台了一项政策,只要符合房改政策的居民,安置房可以进行房改。这项房改政策就是把房屋所有权从企业转变为个人所有,土地为划拔性质不变。

那么,居民被拆迁前的房屋,手中有证的,安置点的房屋可以办证(土地为划拔用地,房屋所有权归个人,它和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土地为出让用地;房屋在转让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我把它归类为不完全商品房);符合房改政策的,进行房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改房,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案例二:综合安置点

位于某市中心城区一闹市区有一家集体企业(该企业占有一块土地),因管理不善,面临改制。为了统筹协调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当地以该企业的土地作为安置点,将附近部分破旧房屋进行拆迁,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将另外几家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进行改造,迁入该安置点,同时在安置点配建部分廉租房,对符合保障性用房政策的市民进行安置。

该企业的土地由国家收回并收储,安置点建成后,企业原职工的房子未房改的,全部划入直管公房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符合房改政策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对安置房进行房改。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

综合安置点,达到房改条件的房屋,可以发房产证;直管公房,向承租人颁发房屋租赁使用权证,廉租住房,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出租给低收入群众使用。

案例三:农房安置点

农房安置点,就是划出一块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用来安置经国家征收后原宅基地上的农户。

这些房屋,大多数还没有发房产证,从权属看,和划拔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不同。

结束语

城房安置点的房屋,土地一般以国有划拔用地为多,被安置的居民多数也是原来有证、被拆迁后还迁到此,由征收部门或建设主体牵头为居民办理房产证;

综合安置点房屋,一般是保障性住房为多,土地也为国有划拔用地,所以,这类房屋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农房安置点一般是将农房集中安置在某个小区,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房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目前还未全面铺开办理房产证,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

综上,安置房需分类,并不是所有的安置房都可以办理房产证。

您好!

首先有两个结论:

1.房改房继承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建议要尽快办理继承。。

2.没有房本,意味着房子可能还不完全属于去世人,需要先将房子“变成”去世人的完全产权。

以下分几个方面说明一下:

为什么没有房产证?

房改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产,属于“公房变私房”的情况。是我国房产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房产类型,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遗留的全部是90年代中期左右的房子。

但是,房改房有一种特点:不一定完全属于个人。这与转变为私房的时候的出资额度有关系。

题主可以向父母单位确认一下: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是按照什么出资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按照“成本价”购买。这种方式,房子是完全属于题主父母的。如果没有房产证,说明是没有办理,而不是无法办理。

  • 按照“标准价”购买。这种方式,房子不完全属于题主父母,还有单位的部分产权。题主父母的房子很有可能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补足差价,把单位的产权部分全部买回来。

所以,确定父母获得房产时的出资方式是关键。

房改房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理继承?

还是向题主强调一点:继承必须办理。不办理的结果就是房子没有户主、没有产权人,房产不属于任何人——没有人可以有权利对房子进行任何处置,包括居住、出租、出售。结果还请题主自行衡量。

办理继承手续,前提是得有房产证。但是,就产生新的问题:办理房产证,到底是办理谁的名字?是先办理去世父母的名字之后再办理继承?可父母已经去世了。还是可以直接办理成继承人的名字?

在继承办理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房产的实际归属人。如果能证明房产完全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即便没有房产证,也可以在办理继承的同时直接办理房产证(登记为继承人的名字)。

这里仅仅举个例子:继承人无争议、没有遗嘱、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办理

这时候,题主需要与公房单位确认一下,最关键的证据是当初的出售证明(公房出售登记表和审批表),说白了,就是由单位提供一个证明,证明题主父母当时确实购买了,房子确实属于题主父母。注意,这些表件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作为去世人的财产证明,再准备好:

  • 所有法定继承人(不管是否有放弃的)的身份证明

  • 去世人(包括题主父母、以及法定继承人中去世的)的死亡证明

  • 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然后去公证处做一个继承权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然后,继承人拿着公证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除了公证继承之外,另外针对有争议的情况,就是诉讼继承。这种继承方式下,同理,首先也需要财产证明(如上所述),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立案,走正常的诉讼流程。

所以,题主问题的核心在于:必须要与原单位确认,房产确实属于去世父母,需要单位出具相关的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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