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_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7:32:4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商业诋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总结

从以上法条总结出7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6、商业诋毁

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知名火锅店


2010年7月5日,经营者张平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该店的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经营范围为火锅(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的期限从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店成立后,先后使用“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作为店招。现该店在门头上使用“渝味晓宇火锅总店”、“荣登央视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加盟热线4000023033”等字样。

2013年4月17日,张平注册成立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品牌对外开展火锅餐饮的特许经营活动,并在重庆、四川、北京、山西、河北、河南、江苏、甘肃、陕西、贵州、云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广东、新疆、西藏、江西、内蒙古、吉林、辽宁、安徽、上海、山东、广西、等省、市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直营店或加盟店的招牌上皆有“晓宇”或“渝味晓宇”字样,部分招牌上有“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

2014年5月16日,《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播出。该纪录片在第5集《相逢》中用大约8分钟的时间呈现了重庆火锅这一美食,其中多处出现张平本人及其经营的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店的镜头。该视频第02分25秒出现了张平妻子抱着一个小孩的画面,视频右上方打上了“妻子熊晓宇”字样。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文化中国》、浙江卫视《爽食行天下》、重庆卫视《新闻解码》等栏目对“渝味晓宇火锅”或张平本人进行了采访报道。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以及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都市热报等纸质媒体对“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事件进行了报道。2017年,“渝味晓宇”文字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晓宇火锅”于2013年6月在“2013重庆最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牛火锅”;2014年1月在重庆日报发起的重庆老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重庆十大正宗老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在2013年至2016年间曾获得“2013年度最受欢迎连锁品牌”、“最重庆老火锅”、“中国名火锅”、“重庆名火锅”、“最正宗老火锅”、“2013年度重庆在外地发展极具影响力连锁品牌”、“社区老火锅第一品牌”、“四星品牌”。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年度诚信连锁企业”、“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等荣誉,以上荣誉的授予单位有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重庆经济广播电台《好吃狗》栏目、中国饭店协会、重庆市品牌学会等。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为提高“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的知名度,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网站,并在百度推广、搜狗搜索、360点睛搜索平台购买广告宣传服务,还购买公交车身广告、公交站牌广告、轨道交通列车车身广告、智慧商圈终端触摸屏屏保广告等。

2019年4月18日,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田雨鹭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重庆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彭某、工作人员张彬宴与田雨鹭于2019年4月20日来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店招为“晓宇火锅”的店内,前述人员入店消费,结账后,田雨鹭现场取得结账单及发票号码:41470788并盖有“绵阳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印章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大门及店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67张。被告在其经营的火锅店招上直接使用“晓宇火锅”作为自己火锅店的名称;被告在候餐卡、预结单、店内宣传画、户外广告牌、灯笼、简介、员工服装、菜品展示贴画、围裙、微信支付、温馨提示、菜单、火锅盆、服务员岗位职责表、奖惩制度表、抽奖箱等宣传载体上使用“晓宇火锅”“百味晓宇原味老火锅”“晓宇原味老火锅”字样;被告利用美团、大众点评对火锅店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时使用“晓宇火锅”字样;被告在候餐卡、店招、店内宣传画等载体上使用“中国名火锅”“舌尖上的晓宇”等宣传字样。庭审中,被告认可公证取证店铺为其经营的店铺。

另查明,张平的妻子名为熊孝禹,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在庭审中陈述,其“晓宇”名称是源于张平妻子名字的谐音。原告为了维权,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还查明,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经营者申波是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经营者李菲的丈夫,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和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是夫妻店。

裁判结果

案号:(2019)川07民初152号

一、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任何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晓宇”二字;

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的部分实在是太长了,有好几千字,我觉得太长了就没加,各位感兴趣的可以评论留言,我再看情况加一下。

销售挤压商品、过期食品或者物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是正常经营行为 1和3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当处理滞销商品、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等情况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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