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之前回答过一个问题,在里面解释了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果题主需要,请移步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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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为什么不能抵押,只能质押?回到题主的问题本身来分析。
手表作为动产,质押是毫无疑问的。同样,以手表进行抵押,同样不存在任何形式瑕疵。
但问题在于,A与B协商后取回手表的行为如何界定,是这里面的关键所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并未以概括的方式对权利质押进行定义,而是选择了罗列的方式对可以质押的权利进行列举。
毫无疑问,B占有A的手表,符合质押的形式要件。当A经B同意,取回手表后,B丧失对手表的占有,质押的形式要件不存在了。如果认为仍然存在质押,显然是支持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置动产质权了。
关于能否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动产质权,隋彭生教授有论文专予分析,具体可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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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法学杂志》2009年12期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呢?
工作时间所限,本人未能全面检索案例。可参考地方法院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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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以为,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立动产质权。因此题主所述情况应为抵押,而非质押。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另我国担保法对两者的定义有作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质押和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用实例说明这个问题。
甲向乙借款一百万。乙说,现在老赖这么多,谁敢借给你这么多钱,除非你有东西押着。
甲说,没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有价值二百万的房屋一处。甲和乙一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如果不按时归还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将归乙所有,甲必须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种情况就属于抵押。
第二种情况,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炉,有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价值二百万。
甲将宣德炉交给乙,乙出具收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宣德炉无条件归乙所有,如果甲依约还款,则乙在收到全额还款后必须将质押物宣德炉归还甲。这种情况属于质押。
我KAO,怎么都是复制粘贴哦。 典当业务里就已经涵盖了抵押和质押。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就在于占有和不占有。 举例说明下 质押:机动车或者是金银首饰数码产品等这些都属于动产。动产,能够移动的东西。这些动产就必须进行质押。也就要交付给典当行临时占有,交付以后质押生效。这里主要是强调,质押是交付占有生效。 抵押:主要是指房地产或者是林权这些不能移动的东西才要办理抵押,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生效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抵押人可以是不转移占有,你可以继续使用,比如房屋。不能转移,但是你还是占有了他,在继续居住。这时候就抵押就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生效。 其实很简单的。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在于抵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要搞清楚。比如抵押你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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