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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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二审是否会改判取决于你是否真的犯了罪和理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基本上都是维持原判,顶多是在同等量刑区间稍微减一点而已。
在看守所,很多人犯了罪,但是进入看守所后,里面太苦了,当判决下来后,很多都不肯接受现实,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们还是要上诉,其实他们自己也知道上诉成功的几率很渺小,只是现实的残酷他们不肯面对而已,能拖一些时间面对就拖一些时间,毕竟在看守所里面待一天也是减刑期一天。
如果你真的没犯罪或者一审起诉的事实有误或者认为一审量刑畸重或者在证据方面明显牵强。那你一定不要服输,一定不要人命,只要坚持就有很大的希望,毕竟二审为终审,二审在审查证据以及逻辑方面很严格,如果确实有问题,改判的几率很大,毕竟现在司法的风气真的变了。
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一审判了11年,我认为一审判决问题太大,很多逻辑方面与证据方面都存在缺失,而且很多方面都是在“类推”,于是我上诉了。
我在里面无时无刻不在分析自己的案子,看守所里面并没有条件能获得法律书籍,我就不断的借其他人的判决书来看,分析法院的判案逻辑,最后我翻案了,当我在看守所1年10个月的时候,我收到了改判为2年的终审判决。全看守所都轰动了。
人定胜天,只要你确实很冤枉,不给自己找借口,以事实分析,不放弃,即使最后没有用,至少你也努力过。去监狱还有机会,只要不放弃。
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肯定的说,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诉的话二审法院是不会加重刑期的,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1、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同案审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对部分被告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4、原判认定罪名有误,可以改变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罚。
5、原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数罪都不得加重刑罚。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的,这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的。
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这个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话,那你们大可以大胆上诉,因为二审法院受制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不会作出加重刑罚的判决的。
关注孙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也就是:被告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检察院没有抗诉,则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在原案证据基础上加重对被告处罚。即“上诉不加刑”。
所以,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重,不服该判决的,能够改变一审判决的“机会”——“上诉”环节,是不容错过的。
现通过二审已经判决落地的“于欢伤害案”,就是典型的“上诉”改判的案例。
为什么说“上诉”可能改变一审呢?
“上诉”为案件“赢得”了从一审到二审审理期间的时间。
案件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如果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当事人失去了“绝佳”的改变原判机会。
在一审到二审的审理期间,辩护人可以依法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或者要求检察机关敦促公安侦查机关提供保留未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二审法院调查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询问原判证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二审法院提交针对被告人减轻、从轻有利的1.辩护观点,2.有利证据线索,3.对原审证据质疑,等等等等......
总之,在二审案件审理期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案中,对于案件证据,必须遵守“两个必须,一个严禁”的原则。
强烈建议审判要终身负责制,这样可以大量减少法官舞弊受贿,不敢乱判,有很多案件连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判的非常不公平,难道法官连老百姓都不如?明显是有问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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