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人有什么好处_法人有残疾证公司可以有什么优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2:09:50 人阅读
导读:我来谈点意见供你参考。一、评估一下自己的能力,是否胜任这个负责人的职位,如果你是一个优秀且能力很强的人,公司是知人善任,不拘一格用人,值得赞扬。你也无需因为残疾...

我来谈点意见供你参考。

一、评估一下自己的能力,是否胜任这个负责人的职位,如果你是一个优秀且能力很强的人,公司是知人善任,不拘一格用人,值得赞扬。你也无需因为残疾而产生困惑,负责人跟这个没有关系;

二、如果你是一个能力一般,自己也没有信心的人,那么要自问下为何了?其实,从我的角度看,从正面解读,公司让你当负责人,基本是要利用你的身份。残疾人创办的公司,有很多资金、税收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个应该是真正的原因;

三、风险意识。’如果是第二种原因,这个公司利用你的身份未尝不可,但需要跟你说清楚,但如果不说清楚,就有点不厚道了,那么这样的话,你要好好想一想了,他们还会不会利用你,做一些不好的事情?

还有,你们的公司在经营面是否都合规,要评估一下,非资本权益人当公司负责人,一般肯定有特殊的原因,要搞清原委。公司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负责人肯定要承担后果的。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你勇敢地承担,你的能力就可以杜绝问题。如果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要三思而后行,不要为多点蝇头小利让自己涉入险境,更或是陷阱!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租赁场地方面可再享受场地租赁费扶持,最高2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扶持;场地租赁费用方面可享受1万元的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千元的标准享受扶持。

智力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当不了法人代表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虽身体残疾,但意志坚强,力所能及的向社会奉献光和热,从自己身上和以实际行动去展示自强不息的上进精神!


关爱残疾人,是社会美德——在全社会都大力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关爱残疾人已经不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转化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行动,从教育保障、劳动就业,到医疗救治、文化帮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类残疾人组织也都积极发挥各自优势,从各个方面帮助残疾人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全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主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文明与进步。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包括☟☟☟


⭐️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具体减征区间分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政策,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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