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赡养费但不照顾老人犯法吗_儿媳妇不赡养公婆违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9:33:02 人阅读
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这种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

法律规定父母把孩子养到十八岁,却无法规定这十八年来,父母如何对待孩子。儿女给老人支付赡养费,却无法规定赡养的质量。

老人在被赡养的过程中,物质是否得到了充足的供应,精神方面是否得到了满足,那是软条件,只能看儿女的本心。以及儿女与父母之间的情感。

如果儿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比较和谐,晚辈孝顺,长辈慈爱,儿女就会经常买些礼物到父母家里坐一坐,陪伴父母说说话等,即使时间比较少,也会给父母打个电话,问问安好。或用手机与父母视频一下,增添一下彼此的联系。

如果儿女与父母之间矛盾重重,儿女不孝,父母不慈,则有可能儿女只付赡养费,却从不过问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等,显得非常的冷漠无情。

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我曾经见过这样的例子,因为月子仇,婆媳关系闹得很僵,儿子给婆婆多少钱怎样照顾婆婆,儿媳都不过问,但儿媳就是一天都不照顾婆婆,任谁怎么劝都不行。也有的因为重男轻女,把所有的好东西都给了儿子,却让女儿支付赡养费,这种情况下,女儿也很难做到心平气和的接受。在赡养上也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尽心。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如果子女只给老人支付赡养费,而不去过问老人的日常生活,法律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舆论有,可以通过一些调解节目,寻找一下造成只付赡养费,却不进行陪伴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以缓解这种情况。

儿媳妇不赡养公婆不违法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儿子女儿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儿的丈夫没有赡养丈母娘的义务。只有儿子和女儿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就是说,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是平等的,有平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平等的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所以说儿媳妇不赡养公婆不违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朋友们,因为说的对,请点赞并点击关注啊!

谢谢邀请;我首先在这里向你表示敬意,有101岁的婆婆,证明你也是当奶奶的人了,善待婆婆,赡养婆婆,你起到了表率的作用,应该值得大家弘扬和学习。

据你的介绍婆婆应该有四个儿子,其中有三个住在巢湖, 30多年来,婆婆一直跟着你生活,是你无怨无悔精心伺候和赡养婆婆,去年因为你的手摔断了,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把婆婆送回巢湖,没过多久,那三个儿子就把婆婆又送回到你的家,这三个至少也是年近古稀当祖父的人,竟然对自己百岁的母亲这么无情无义,足以证明他们三个人都是不忠不孝,妄活七旬的白眼狼,都这样对待亲生母亲,我坚倍他们没有一个是能善始善终的,一定会遭天打雷劈。

从你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来,这三个儿子在家里面,虽然是当祖父的人了,为人长者也好不到哪里去,由于他们的德性造就,命中注定他们的子女一定也不会对他们三个好,这真是坏良心人的现世现报。否则,三兄弟轮换着也会为百岁老母亲养老送终。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做子女的就有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就算这三位儿子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他们的子女也有赡养祖母的责任,老话说父债子还,替父行孝,天经地义。不仅现行法律认可,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三个逆子如此不孝,你完全可以征得老人的同意,以老人的名义,以不赡养母亲,遗弃母亲罪将他们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就会强制执行他们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最后我给你的答复是,他们三个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如果造成后果还属于犯罪。

教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我国的宪法、刑法、老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规明确规定子女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费,要保障他们有住地方,给与精神抚慰。对于不履行义务子女,父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坦率地说: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有准备回答。因为是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几乎是信口开河,把自己的想象当政策,胡说八道一通,还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说得很对。这实在令人担心和惋惜。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父母亲自然是第一监护人,应该天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还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类人发挥作用。其下还有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以及其亲属——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只有以上这些监护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轮到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解决问题。极端而言,一个完全无人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就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个孩子最终在孤儿院长大,按道理说:孤儿院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或者完全没有监护能力;其他的监护人或者完全没有,或者不发挥任何作用。这样一个孩子长大以后,又突然冒出父母亲来,他们很自然己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权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没有付出,那有回报,就这么简单。

有的人可能会杠我,你拿刚出台的法律,说几十年前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这话非常对,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内核,它是十分稳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讲道理的,延续公序良俗的,是有温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和子女之间天然地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通俗他说:这些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不过是用法律用语表达出来了而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能找到无数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孤儿这两个词在概念上互相冲突,现实生活中本不应该存在的。常言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谓的亲生父母身上。毫无疑问: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为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罪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了。

正是为了弥补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亲己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有了扩大解释的监护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只有两种可能:或父母亲己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义务,遗弃婴儿,玩长期失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己经涉嫌犯罪了;其他监护人或者干脆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既然在孤儿院长大,自然孩子的监护人是孤儿院(即机构监护,这是以没有父母、也没有亲属或亲属撒手不管为前提条件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即便是以后发现还有父母,却己经在法律意义上彻底丧失了监护人资格,当然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权。同时其父母亲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人只有人形,却毫无人性,不配称之为人,根本就不是东西。同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销、被剥夺的。例如,父母严重虐待、性侵、遗弃子女的。对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遗弃子女就是其中的一类。

从另一方面看,子女对父母也必须履行赡养、照料、护理的法定义务,但前提是家庭中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且一直存在,一直继续延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啊?因不涉及题主的问题,不展开细说。

三、孤儿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

概括地说,认定孤儿的条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即有随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渐次出台的重大影响,还有实际执行上从严从宽的变化,也有不同地方强调不同重点的客观因素。一般来说:

1、所谓的孤儿,是专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说的弃婴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这四类基本的情形。这是最严格的定义,要求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事实孤儿),是专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总之一句话:听起来似乎至少还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时没有可能管,有时没有能力管,可事实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孤儿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有些地方称之为事实孤儿。这是对孤儿认定条件有所放宽时的定义。

要着重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对孤儿的认定条件,总体来说是不断有所放宽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地照顾好这些可怜的孩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越到前期,对孤儿的认定要求越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孩子按孤儿对待,并免费安排到孤儿院扶养长大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

综上所述,一个在孤儿院长大的成年人,对所谓的亲生父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因也十分简单:从孩子被认定为孤儿的那一刻起,其父母亲就己经丧失了合法的监护人资格,等于解除了孤儿与父母亲之间的法律义务。何况,孩子需要父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时候,他们不管不顾,不计后果,一走了之。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又来找孩子,要求赡养。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议是:对这样的父母亲,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亲不服,去法院起诉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毕竟,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啊!

写到这儿,我在揣测:如果这样的父母亲多少还残存着那怕一点儿良心,是不是会羞愧交加,想办法自行了结了呢?

  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不回家看望父母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子女“常回家看看”已经写入法律了,2013年7月1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谢谢邀请;现在确实存在着财产只交给儿子,而没有女儿的份额,造成出嫁的女儿不愿意赡养父母的事例也越来越多了,这也确实是现在对老人在赡养上,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家庭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有的老人受旧的传统思想毒害,把嫁出去的姑娘当成泼出去的水,对于自己的财产只传子传孙,不传给女儿,无形中就剥夺了女儿对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在养老的问题上,又想到了女儿,要女儿进行赡养。这是家庭存在歧视妇女,严重失衡不公平的现象。

依据法律规定,子女平等拥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还有一条规定,就是凭财产拥有者的意愿指定财产继承人,也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给一些重男轻女的老人,找到了法律的依据,掩盖了重男轻女的行为。他们这种行为虽然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女儿拒绝赡养他们,虽然不合法,不合情,却合理。

我记得在不久前,一法庭曾经判过这样一个案例;父母把房子和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不料双双生重病,儿子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和姐姐商量,让姐姐也承担一部分,被姐姐拒绝了,就将姐姐告上了法院。姐姐以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为理由,就不应该有担负老人的责任。最后法院的判决是;将父母给儿子继承的房产和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缴纳父母的医疗费和赡养的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姐弟俩分别承担50%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判决的结果。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得依法,彻底废除一切不平等的风俗和陋习。在家庭中真正的实现男女平等。要实现这个目标,废降根深蒂固的东西,谈何容易。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