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首套房贷款利率认定_新个税下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9:05:39 人阅读
导读:谢邀!新个税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这个应该是指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的住房贷款扣除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谢邀!新个税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这个应该是指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的住房贷款扣除的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为定额扣除。


扣除额度分别为1000元/月、400元/月或3600元/年、1000元/月、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2000元/月;大病医疗为据实抵扣,每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8万元/年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与此前国务院两次将房贷利息扣除限定为“普通住房”不同,暂行办法只明确了首套房的要求,体现了支持刚需、尊重住房多样化的客观现实,但是,又引出了一个问题:

“首套住房”应该如何认定?

这个也是题主的疑问!卡商思维也查看了相关的文件资料,“首套住房”认定为“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随房地产调控产生的新名词。

但是,在当前因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格局之下,每个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一致,即使同一个城市,交纳契税的“首套房”与银行贷款的“首套房”定义也不一致。

比如北京,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认房认贷又认离”,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贷及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而离婚一年以内的,即使无房无贷款,买房也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税的优惠政策,则只“认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

如果以“首次贷款”为认定标准,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未与税务系统、公积金贷款系统联网,税务系统要比对信息,需要个人提供征信记录,以及公积金贷款证明,给纳税人增加了工作量。

专项扣除最大难题是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只有税务系统、征信系统、公积金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内部处理,方能解决。

那在数据未实现共享之前,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可以快速认定个税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纳税人名下还在还贷的住房,当时缴纳契税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房”。

当然上面只是讲解了一般的首套住房认定的几种假设,建议还是去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毕竟每个地方的政策会有所差别!

首套房认定应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

这个问答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第一次买房不能在税前(本文指个人所得税前,下文均称税前)扣除贷款利息,有的人买了2套房子还能税前扣除贷款利息,很容易让相关纳税人蒙圈。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如何判定“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时间节点

2010年刘某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2019年2月28日还清所有贷款,为什么刘某不能税前扣除首套房贷款利息?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从2019年1月1日实施,刘某税前扣除只能从2019年1月份开始税前扣除,每月扣除1000元。同时,刘某2019年2月底还清全部贷款,2019年1月份-2月份可以税前扣除。从2019年3月份就不能再扣了!

二、时间期限

假如刘某2019年1月1日贷款买房,贷款期限到2048年12月31日,刘某一直没有提前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最新实施条例的规定,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从241月开始,贷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主动放弃税前扣除

房租税前扣除和首套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只能二选一!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数,当纳税人主要工作地与首套房不在同一城市,且工作地税前扣除数等于1500元/月时,纳税人会选择租房费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还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下一个纳税年度换成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在特殊的纳税年度,纳税人会放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判定首套住房以银行首套贷款利息优惠为重

例如刘某2018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2018年12月份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从纳税人刘某住房数量上可以看出,其总的住房数大于1套,直观的感觉其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标准。但是,刘某2018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是可以作为,首套贷款利息税前扣除。这就是以银行首套贷款利息优惠为重的原则!

五、房屋性质为住房的属性是重要指标

这条指标很容易理解,虽然是第一次买房,但其属性是商铺的,其贷款利息是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六、纳税人一辈子只有一次首房贷款利息扣除机会

首套住房对于同一个纳税人来说,一辈子仅有一次机会,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从纳税规划的角度,笔者认为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税前扣除的起止时间点!

七、综述

个人所得税最新实施条例对于首套住房贷款判定的条件描述得比较概括。笔者根据现实工作中的实际,以及财税人员的深入讨论总结上述判定因素,供大家讨论学习,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补充指导!

关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在国务院2018年12月1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我是这么理解的:你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主要是由贷款银行确认的,银行如果确认你的贷款是首套住房贷款,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你就可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不管你有多少套住房或贷过多少次款。关键是银行如何给你确认。

如果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查看自己的贷款合同或向自己的主贷银行确认。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讨论,相互学习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要点一

对于首套住房贷款,不限于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

要点二

本人或者配偶购买,都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要点三

该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要点四

扣除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假如实际还款小于240个月的,应当按照实际还款期申报税前抵扣,而不能抵扣240个月。

要点五

每月只能定额扣除1000元。

举个栗子

张某,于2018年5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月还款5000元,2018年10月结婚。其配偶李某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月还款3000元。

因为专项附加扣除于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那么从2019年1月起,张某本人可以申报抵扣1000元/月,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各扣除500元;同样也可以由配偶李某单独扣除1000元。但是最多可以扣除1000元。

如果实际还款期只有10年,那么张某夫妻只能在10年内,每月合计抵扣1000元,而不能抵扣至240个月(20年)。

2019年新个税政策实施,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与住房租金支出只能二选一,享受一个。

申报方式有两种:

一、上省税务局官网下载个税APP,直接按要求填写很简单,信息不泄露,但依然需要你填写工作单位的。税务局会定期把信息传送到你单位的网上申报系统。(无论你怎么报财务都可以看的你的信息)

二、到单位财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财务会把你的信息传送到金三报税系统。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单位必须为你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否则你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条件和保准:

1、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国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支出。

2、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一人500,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3、享受扣除税务局只需要你自己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即可,留存备查。

4、是否首套住房,可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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