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地址的赔偿_劳动合同地点变更有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24:14 人阅读
导读:能否得到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址有约定。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有约定,而公司对工作地址进行了变更,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

能否得到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址有约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有约定,而公司对工作地址进行了变更,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员工不同意的,则属于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没有约定,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变更地址范围不是明显过大的,公司不承担赔偿,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工作地址安排的,则属于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赔偿义务。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地点变更,没有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归纳要点如下:  

1、因为你的劳动合同签订写明是在惠州,当初也没有变更为深圳。虽然你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且长期工作未提异议,但按照劳动合同,你不同意去惠州工作,公司以类似“因劳动者本人从事拒绝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的,而且也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其他人的工作地点包括深圳,则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则解除合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等。

3、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月工资基数,是按照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其他福利。

4、现在对你比较有利的是,再与公司谈谈,出发点就是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在深圳缴纳个税等,视为已经实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等。(需要注意,该点如果进入劳动仲裁,有可能不被采信,现如今你的情况不能说有百分百的把握获得支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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