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_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2:33:04 人阅读
导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   方案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 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目前我就为了这个事情弄得很烦恼,2003年上半年,我在我们市区买了个商铺,面积31.25平方,我买的这个商铺是临街的,是二手的,当时刚从广东回来,看了一本叫《穷爸爸,富爸爸》的书,就投资了。刚买的时候,一手的房东连房产证都没办好,这个商铺是开发商欠房东的债务,后来开发商房子没卖出去,抵债给房东的,所以我买过来后房产证的名字就直接写我的了。那时候我以为只有个房产证,后来问了许多人,才知道还有个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房产局办理,而土地使用证归国土局办理,拖了一年后,当我来到国土局询问时,才给我当头一棒,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告知我,我买的商铺属于集资房,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土地,如果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我现在是进退两难了,办吗?费用太多。不办吗?又证照不齐,将来要有个转让或者银行贷款什么的,那简直就只能干瞪眼了,后来又找房东,房东又找开发商,但开发商听说去长沙开公司了,见不到人,到后来直接玩起了失踪。今年已是2016年,已拖了十三年了,虽然我多次去国土局,但土地证还是沒办好。我想说的是,只要是划拨性质的,不要等到七十年后,要不然你的房子想上市流通就有问题了。但最近我表弟告诉我,说是现在房产证和土地证要统一成《不动产证》,我不知道我这问题怎么解决,能不能解决……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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