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可以继承吗_公房居住权的继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6:25:24 人阅读
导读:本题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权,指的是有权利承租国企或集体房产的权利。租赁关系成立后,承租人获得的是居住、使用权。租赁关系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仍需租赁,需...

本题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权,指的是有权利承租国企或集体房产的权利。租赁关系成立后,承租人获得的是居住、使用权。租赁关系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仍需租赁,需续订租赁合同。而继承权指的是有权利继承亲人的私有财产(含房产)的权利。继承关系生效后,继承人获得的是永久的所有权。所以继承一般指的财产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获得公房的承租权,一般指单位员工与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即除非员工另有了居住,一般确保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稳定居住权。若员工去世,不影响随员工共同生活的家人继续居住,不过必须由单位与继续居住的员工家人签订新的有租赁期限的合同。如员工家人有了新的居住房,公房单位有权决定原公租房租赁关系是否解除。所以说公租房换了符合条件的主人居住,也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样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显然与遗产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得看你父亲是否留下遗嘱,还有就是房产证谁上是谁名字,如果有遗书并且说到是房子是归你的那房子肯定属于你,不过还是要走些程序。


房产证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觉定你父亲的遗产是否归你。

当然这需要很多流程,例如缴税,一些证明(比如死亡证明)

公证,遗嘱


以上个人观点,以及一些法规(仅供参考,具体流程请走正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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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房使用权具一定期限,不可随意赠与或继承。但有偿获得的公房使用权,在购买户主者或户主迁出原居住公房时,原住在一起的同户籍的亲属可向房管局申请正常更名。经核查其确实住房困难,获产权人同意,其在缴纳租赁保证金后,仍可继续以低租金租住公房。而对于分配的公房使用权,因其具福利性,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职工可租多久,但使用期限确是客观存在的。职工离开该单位或逝世后,就不再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某些人误认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无限期或是可继承的,主要是因为过去招工内招多,子承父业,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没变,事实上仍能得到公有住房使用权是由于儿子是新职工,并非继承而来。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1、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关于承租人补偿的规定,但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物权法》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应当予以补偿。


2、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3、纠纷的诉讼解决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又拒绝作出正面的回应,当事人只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了。


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就有几个问题:起诉谁?诉由是什么?是民事诉讼呢还是行政诉讼?这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

根据《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 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


本意见仅针对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例如家庭成员对于所达成的家庭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产生的争议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那么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某些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承租人资格问题上发生争议的,这两个争议或诉应当如何处理?分别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还是只需提起一个?在提出一个诉的时候,是提哪一个诉?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房产是你奶奶在你姨爷去世后买下的,房产所有权属于你奶奶个人所有。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了,公房变成了私房,就是房屋居住权能够继承的话,那也没有居住权的继承问题了。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继承开始。按照民诉法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予保护胜诉权。你姨爷的子女从知道你姨爷死亡之日起,只有权利要求继承你姨爷的个人遗产,无权要求继承你姨爷的个人房屋居住权。诉讼要求继承遗产,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予保护其胜诉权。

公房承租人去世,孙女可以居住,但没有继承权,只有居住权。如果没有人居住以后,国家收回。

一、公房不存在继承。公房如其名,是产权不归住户所有的房屋,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办之类等部门)代表政府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住户,住户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既然房子不是爷爷的,作为后辈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二、叔叔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房屋不是爷爷的,那么房屋补偿款自然给不到爷爷,作为兄弟,叔叔也是没有相关权益的。

三、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爷爷去世后,你们继续居住,实际上少办理的承租人更名手续,应该把承租人变更为现在的居住人。拆迁补偿要看拆迁实施方案如何设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外,对于承租人是否也有一定额度的补偿,如果有,这部分钱就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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