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_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0:50:11 人阅读
导读: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通过3种途径来进行认证,分别是

1、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指当商标处于被认证前的公告期内,一旦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

相比于一般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得多。任何人只要想扩大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都可以提出注册,只要没有人提出异议,并且经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那么该商标就能成功注册为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成注册,在注册前提出的是异议,注册后提出的是争议。两者都是有时间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及异议这两种情况下申请驰名商标认证的规则都差不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评审的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商标可以认证为驰名商标,那么他就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来申请认证。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商标管理主要表现在商标侵权的管理上,这是一个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商标侵权分为很多种情况,有的是直接盗用名牌商标,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有的是模仿名牌商标来打擦边球,以此来混淆消费者的视听,这种情况下就要具体分析是否构成侵权,此时若被模仿的是驰名商标,那么就很容易因落入保护范围内而判断其侵权,这就是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广的一个好处。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该途径,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企业够不够大无所谓,品质够不够好也无所谓,只要广告覆盖面够广,明星代言数和给工商局交税数够多,就行了。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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