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职工补发工资是否交个税_当月补发上月部分工资应该怎么计算个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9:27:38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某些地区可以申请分月计...

感谢邀请。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某些地区可以申请分月计缴的,建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看能否经批准分摊到各所属月份计缴代扣个税。

正常情况下,计算 个税以发放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应该是几月份的工资为标准。

如上面所说,公司9月新进了两名员工,9月就上了几天班,如果这几天的工资并入10月一起发放,那么这两名员工9月份那几天的工资就需要合在10月工资里面一起计算个税。

所以,有的单位实施季度绩效,在发放绩效的月份需要纳税就多。

也有的提高工资以后一次性补发几个月的工资,那么发放的时候需要扣除的个税就高。

作为负责任的公司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时应该考虑纳税的情况。

只要是员工的工资,都要交纳个税的,不分是否死亡。

补发员工工资个税究竟应该如何缴纳?

很多企业存在员工工资补发情况,原因很多,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工资补发。那么问题来了,补发工资究竟应该在实际发放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摊入应发月份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争议频发。我的观点是既然是补发,就应当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所属期各个月份工资序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符合补发工资的性质,也更加具备合理性。但通常应注意以下两个关键点:

1、必须合理说明补发理由

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各异,表现不同,证据也有差别,应具备合理性并能够证明真实性。

2、应在会计处理上相互呼应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因资金困难原因的,当月工资正常计提,但未能实际发放,但会计入账能够显示各个月份工资计提的处理环节,自然没有问题;

第二,因其他原因补发的,比如员工评级引发的工资补发,在各个月份可能未做计提(因不知道能否评上),年末根据业绩评定级别补发工资,会计上要不要做调整处理?实务中也是态度不同,我的建议是既然要分摊计入各月,自然也应当会计进行调整,以实现会计处理和个税处理的统一。

3、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实务中也是很不统一,我们的建议是,各地有明确规定,按照当地规定,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看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能否接受调整补缴,如果能够直接处理留好资料即可。如果不能或者超出调整时间期限,应到税务机关备案处理。

附厦门、青海、北京、安徽四省规定

厦门规定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青海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地税规定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都之窗 2017-03-31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82012366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第三只眼:没有依据,并入当月一并计税,这还真得想点招啊。

安徽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31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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