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有期徒刑刑期从刑罚执行起计算,可能晚于判决生效时间。羁押可以折抵刑期,对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的罪犯应提前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若实际羁押日期超过刑期,不继续执行。2.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侦查没有时间限制,审查起诉为1个半月(补充侦查和移送管辖重新计算),一审3个月(若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诉可延长至6个月),简易程序20日,一审上诉期限10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37(7+20+7+3)日,检察机关自侦刑事拘留最长17(14+3)日,逮捕最长7(2+1+2+2)个月。3.双规类似于侦查,发现涉嫌犯罪,证据充分的,移送检察机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实际上判刑二年的刑期是自被抓到(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的。
减刑最多可以减去接近一半,判二年的,能减刑半年就不错了。
刑法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八条【适用范围及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两个月应该是拘役,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不是的,在终审判决之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也是算进到刑期的!
服刑期限是从该服刑人员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那一天算起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的起始刑期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取保候审,不是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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