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表现在: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规定的总结
宣告失踪
①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②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宣告死亡
①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②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③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法律规定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段法定期间为前提,都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的判决。
但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在宣告死亡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是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顺序,配偶的意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在下落不明自然人提起宣告死亡申请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以配偶的意见为准,因为这会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婚姻人身关系。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配合,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呢?对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第51条做了规则设计,配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过程中,顺序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如果配偶之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下落不明之人的父母、子女,提起下落不明自然人宣告死亡,这个过程会影响到配偶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那么,如何衔接他们的人身关系呢?通过51条来进行具体配合,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再婚,婚姻关系就不能保留了,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此时婚姻关系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自然人死亡条件是有两个,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扩展资料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父母没履行抚养义务儿女还赡养_父母不抚养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吗?
企业为员工代扣职工房租_为什么?企业从应付职工工资中代扣的职工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