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限,未在期限内请求的,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履行的,法院则不再保护你的权利。
新制定的《民法典总则》已将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的两年改为三年,即当然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限,当事人行驶权利就会重新计算,法律上叫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借款为例,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只要出借人向借款人讨要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还款,或者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在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内,有中断事由的,仍产生中断,再次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还有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等造成不能行驶权利的,时效暂停,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满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到期。
可以,但是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不还款的,法院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进行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的话,法院会判决对方还款,对方事后也不得以此进行抗辩、反悔。
若诉讼时效超期,对方找不见人或拒绝出庭的,法院也会判决对方还款的,因为对方放弃了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权。
即使诉讼时效超期后,若对方承诺还款,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对方无权反诲。
即使诉讼时效超期后,若对方还款,也无权以诉讼时效超期为由要回还款。
也就是说,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超过期限拒绝还款的,法官不得向被告解释提醒诉讼时效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诉讼时效从确定的还款期限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交起诉状,提交证据,交诉讼费,开庭审理,调解或判决,执行,对方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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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3年。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及中断事由等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均为无效。
3、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的权利何时受到损害的问题。一般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在欠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时,确定其权利何时受到损害,实际上就是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一旦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而债务人不履行的,则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时,诉讼时效产生。可见,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时间,就是诉讼时效产生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 借条上没有约定 明确的还款期限,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但是要给债务人一个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时效 因没有约定 明确的还款期限 所以债权人可以随时起诉要求还款。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