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怎么质证_劳动仲裁补充证据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0:05:14 人阅读
导读:需要。一、仲裁开庭,有举证质证环节,需要申请人提供原件给仲裁员和被申请人(单位)一方进行质证,以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

需要。

一、仲裁开庭,有举证质证环节,需要申请人提供原件给仲裁员和被申请人(单位)一方进行质证,以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三性)发表意见。

二、如果本人不出庭,原件需要交给律师代为提交。因证据原件只有一份,建议列清单与律师交接确认,用完以后再由律师交回。

三、律师是专业素质要求极高,非常严谨工作的职业,要充分信任。如实在担心,那就本人亲自出庭提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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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法庭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质证并且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例外:(1)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2)在第二审程序中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所谓新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等。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补充证据,但最好是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否则对方不予质证,就不能被仲裁庭采信。   《劳动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开庭流程如下:

  1、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申请人应按要求书写仲裁申请书及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答辩

  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开庭审理

  (1)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当事人、其他仲裁参加人应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申诉、答辩、质证、辩论及调解,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结案

  (1)仲裁庭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案件排期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对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或由仲裁庭安排调解。双方庭前或裁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或将调解协议置换为《劳动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4)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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