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知。《民事诉讼法》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解释如下:一般案件开庭后不能移送是因为开庭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法院本身有管辖权或者通过应诉获得管辖权。也就是属于有权管辖。但是,即使在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的法院本身还是没有管辖权,也无法通过应诉获得管辖权,所以始终处于无权管辖,应当移送。
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了解下。在有应诉管辖权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结束,宣判前才发现无管辖权是不可能的事情。 有可能发生的只有无权管辖,包括尚未宣告的判决在内,全都因管辖违反法律,自始无效。那法院还能怎么处理?无非就是让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就裁定驳回起诉,使开庭审理作废就完了。话说大家白忙活一场,那这得让书记官大人请客吃肉肉,现在还有个叫法官助理的,肉肉会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受移送法院不处理案件是完全错误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投诉,要求立即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知您好,即使在开庭后,违反专属管辖的法院本身还是没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一旦开庭审理,即使管辖权错误,也不须纠正了,因此要求移送管辖在审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