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法规_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2:18:31 人阅读
导读:有,国家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处罚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中没有关于乙肝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

有,国家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处罚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乙肝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携带乙肝的劳动者的权利:


  1、就业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多指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ASC),就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也有说指乙肝抗原、抗体检测阳性各种模式者(表面抗体单项阳性除外),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一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有的不会传染,有的可以传染,但具体会不会传染,得到医院做检查才能确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转归良好,有一小部分可自然转阴;大部分为持续稳定的终身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其中约有半数出现肝脏轻微的病理变化,这种变化是相对稳定的一种乙肝病毒持续感染的低反应状态,需要治疗。);但大约3%可发生肝炎,且发生肝癌的可能性也较非携带者大得多。

据卫生部目前统计,中国约有10%的人是HBsAg阳性的无症状携带者。按目前人口来算,约为1.3到更多,也就是说你身边没10个人就差不多有一个是病毒携带者,只不过你不知道他们谁是而已。全国有2个HBsAg阳性最多的省分别是西藏自治区和广东省。这个病有些人一生都不会得肝炎,得肝癌等病。但有少部分会向这些方面转化。所以是携带者的要常态化,就是保持好的心态,清淡饮食,适量运动。有部分人可以自然痊愈,不过大部分都是不行的,千万别乱投医,只要定期进行肝功,病毒量检查就行了。

国家最新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具体包含有(明文禁止),呵呵,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但是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1、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2007年,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则在2008年被写入《就业促进法》。

《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病毒性肝炎属于普通的乙类传染病,学校不得排斥患乙肝的学生,如果学校以你有乙肝为由拒绝你入学,是严重侵犯你人权的做法!相信我,勇敢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你必将获得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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