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人个人资产抵债吗_企业破产会涉及到个人资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06:41 人阅读
导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1)企业性质。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1)企业性质。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资产抵债。合伙企业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对自己出资的那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那么最多损失就是100万,不牵涉股东个人资产。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产出资,那么房产实际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需要用这些房产赔偿债务。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并不是主流,现在的企业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责任的意思,即只用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这样的设置,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企业家家庭隔离开来,让企业家能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2)债务条款。

即便企业是有限责任的,但债务条款的设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样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抵债。比如:

反担保。很多小企业为了拿到贷款,股东会将个人的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物,如果企业还不了贷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处置这类反担保物。

承诺。股东可以向借款结构承诺,如果发生违约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显然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企业家借的是高利贷,在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本息部分,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可以拒绝偿还。

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发生企业风险和家庭风险时,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与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有没有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1. 一般情况:

公司本身就是企业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也就没有破产一说。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

凡是都有例外,以下说说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 股东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很重要,所以,在日常经营中,股东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

② 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知道自己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就故意乱来,也是不行的。

③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等。这个会在不实和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是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经营上的。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工商、税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变更、终止时不登记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受了重大损失等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法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是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企业破产了,会面临清算,这时,取决于你公司的性质,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这个在法律程序上很简单,很直接,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法人代表,股东,有没有涉及到个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这也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破产,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如果你的账目有问题,那就是大问题!所以呢,很多人认为我是有限责任呀,没错,但是你的账务不清,特别是公对私,一旦出现问题,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公司,宣布破产,个体户相对来说清算简单,公司的清算很复杂,特别是股份制,股东比较多,还有一些纠纷的债务问题,而每一个债务问题可能都必须要财务,但是,很多个体民营企业都不是很正规的,很多的账目报销啊非常乱,这些事情也是够头疼的了


主要是出于两点,一点是在出资的时候虚假出资,或者没有足额缴付出资。只认不交,很多学生可能不太理解,公司法新版已经可以只认不缴了呀?实质上这上面又个历史问题,在历史上曾经企业设立是需要验资的,如今不用验资了。但是在倒闭的时候,未缴纳的出资部分被认为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也就是要用个人的财产偿付的。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反而是最大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追溯项目。

第二点是财产划断问题,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大多数企业的财产必须与个人的财产相互划断,你不能财产混同。在我国法律上面,也说明了如果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明确划断的,则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追溯的重大项目。很多人就是把有限责任公司当做是私人的银行户头,划进划出,在账目上体现在其他应收账款。

当然了,体现在账目上的还是好的,开企业的发挥了聪明才智,有时候还有多重变化的子公司户头。这在我国也是很普遍的,比如因为即将破产,法院当然是按照企业的台头执行的,根据你的公司名搜索户头,然而你用公司的财产开了个子公司,他们就不知道了,然后这个子公司也没有任何业务,银行账户走进走出。

这在破产的时候,很难说的清楚,所以总体上有限责任公司倒闭,都是因为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自己搞的不清不楚。然后还有最后一点,老板神志不清债务混同。

企业快要倒闭,但是各方力量都不希望你倒闭,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些债权人就会逼迫董事长个人对部分债务进行担保。而有些民间债务,企业本就没有办法融资的,在资金困难的时候,都是老板自己做债务担保。民间借贷的那些人很熟悉法律的,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一倒,什么都没了。

总体上,大多数第一代起来的企业家对于公司法都所知不多,他们的子女大多数接受的是西方教育,对于国内的情况也是两眼一抹黑,而且送出去的大多数学的是金融和工商管理。所以至始至终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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