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企业破产重组:是指企业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组织下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引入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收购破产企业,从而使破产企业得以继续存续的一种企业重组方式。一般在此情况下,第三方会与债权人就重组条件进行谈判,可以就债权的债务免除、支付条件、偿付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
2、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之间形成了巨额债务,为了防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之间自发的就债务偿还、支付条件、债务免除等事宜进行的安排。
3、重组改制:是指企业为了进入资本市场或者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通过企业合并、分立等方式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进行优化的一种企业重组方式。比如说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当下一些企业为了挂牌新三板、IPO进行股改等等。
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题目太大,我等百姓怎么搞的明白!
这个问题太大了,幸好参与破产重整案件,我们是整个团队30多名律师参与,所以你这个标题太大,无法准确回答。
1、破产重整计划涉及到方方面面,这个在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定,当然除了形式符合规范,最主要的是债务如何处理,这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
2、债权的清偿率跟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额以及现有资产的状况而定,基本上都要经过审计、评估,还有几十轮的谈判,协商,一条条规范,制定,所以这是浩大的工程。
3、重整计划的效力如何,一旦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法院强制裁定通过,这个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在破产法有明确规定。
破产重组的方式都有哪些: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重组计划监督期结束、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破产和解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
以破产重组为例,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为债务重组已完成(有关协议履行完毕)、债务重组收益已实现:
1、按期制定并表决的重组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直接批准
情形包括: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组计划,但经申请后人民法院直接批准(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六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并不能保证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对计划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债务人在规定的监督期内(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的监督期限内).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
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间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的结论.如会计仍坚持在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时确认重组损益,则又不能反映债务人未来很可能的债务清偿金额,不利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债务人的未来经营.而破产法规范重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若会计不确认很可能的负债,则直接影响债务人的经营,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考虑替代的标准,这就是要求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有能力的标准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可行的;(2)债务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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