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人有风险吗_受让股权有哪些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40:38 人阅读
导读:感谢提问,欢迎关注京益律所股权变更中遇到的风险大致有如下几种:1、无效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受到法...

感谢提问,欢迎关注京益律所

股权变更中遇到的风险大致有如下几种:

1、无效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出让人不能退出公司,受让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权转让费用已经支付,还会造成受让人的资金损失。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进行股权转让,必须通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

2、瑕疵风险

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多卖”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3、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比如有限公司股权出让人可能不是股权权利人,或者不是已经明确的股权权利人,如果受让人拟购买的不是股权实际权利人进行出让的股权,则股权变更就可能因被实际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

4、经营风险

正常经营中的公司如果变更股权,尤其是大公司或上市公司来说,往往会引发关注,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策略,或者影响股东们对公司经营的看法或期待。

用公司的款还你们的股权转让款,涉及挪用或者职务侵占,合法的是你们还款用你们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才是合法的。

有一定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所以代持协议必须完备具体。

现实中隐名股东风险比较大,

1、转让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人是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建议认真审查转让人的身份,签保证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3、转让人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4、公司存在数额较大的债务,需要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转让方在经营公司期间,往往会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借条或者发生债务,受让方受让股权接手公司后,即面临公司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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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股票市场投资者,另外经常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事宜,对股权转让还是很熟悉的。

首先,你朋友是股权出让方,别人是受让方,正常情况下,这种股权转让对出让方最大的风险就是付款条件的设置了,如果钱能够正常收到的话,说实话,风险全在受让人那里了。

其次,《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对股权转让有详细的规定,按照那个规定进行转让就是最正规的操作了。

再次,为何说受让方风险更大?公司的资产、负债、欠税、质押等状况可能都是不准确的,对市场和业务的判断也可能存在问题,这些对受让方而言可能都是坑,所以,很多公司在受让之前,要请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等,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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