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征用权是赔偿还是补偿_赋予公安机关行使紧急征用权的法规是什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0:26:29 人阅读
导读:农村的地被征用,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还是选择每年1000元?这不用说肯定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下面我给你说说理由。第一如果选择每年1000,你要拿60年。人生...

农村的地被征用,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还是选择每年1000元?

这不用说肯定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下面我给你说说理由。

第一如果选择每年1000,你要拿60年。人生能有几个60年,也许没见到钱就入土为安了。

第二每年1000元,这就算是零钱了,零钱办不了大事,也存不下来。一般都是零七八秽的花掉了。到时候还是没钱。

第三每年1000元,要拿60年。土地承包为30年,这中间如果有什么变故,你后边的钱就可能泡汤了。

第四是随着时间推移,钱是不断贬值的,不要说60年后,就是20年后你的1000元,说不定只相当于100元。

如果你选择了一次性补偿6万元,如果将这6万元存到银行里,年息按3个点来算。1万元,一年利息是300元。6万元一年就是1800元。这就相当于拿了一次性补助的6万元,每年还白给1800元。并且还避免以上了每年拿1000元的4个弊病。

所以说肯定得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元。

[我是农人潘哥,一名热爱三农的退伍军人,喜欢我的观点或文章记得点赞加关注哈!]

人民警察法也有类似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笔者从事过农村土地征收工作,深知土地征收的政策性极强,下面就结合当地政策作如下答复,本答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时补偿费的一种,其补偿计算方式为按面积进行计算,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的分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只有扣除公益金后剩下的问题,且需严格按规定而通过的处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一,土地补偿费是农村土地征收时补偿费的一种,是按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计算的补偿款。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共有土地补偿费、生活安置费、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三大部分组成

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其补偿的标准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地级差异而不同,笔者这里为每亩16000元。生活安置费、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标准大多地方都会高于土地补偿费。特别是生活安置费因涉及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补偿标准为最高。

第二,土地补偿费并不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扣除公益金的部分需根据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处置。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公益金。公益金这部分是土地补偿费算账后,由当地国土部门直接代扣缴纳到社保部门,用于征地生活安置对象的城镇社保。笔者这里,这部分占土地补偿总额的80%,且不进入村里和社里的账户。

(二)扣除公益金部分划拨到被征地社的集体经济组织。这部分划拨到土地被征收社,统筹用于安排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社员的生产生活。

(三)扣除公益金部分的处置分配。按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由社员大家共同讨论、拟定、表决通过方案,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还是分配给社员,究竟如何分配等,都必须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当然该方案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

由于这部分资金的分配涉及社员的自身利益,一时要想形成一个大家都比较认可的方案有一定难度,往往会用较长的时间才能达成较一致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 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基本知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 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 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 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 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 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 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 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 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 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 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 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二、可执行性分析

三大补偿费可否执行,关键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一般的“财产”范畴,即其是否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如上分析,村民取得青苗补偿费的法因在于损失与补 偿,其取得的该收入,并不异于其他财产,故不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应当可以执行。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可否执行,我们则在下面具体探讨。

1.对已经进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法院有权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分加以强制限制,但对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并未禁止处分。 因此,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有完全权利,对其依自治权作出的处分的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土地补偿费财产性质同于其他财产,但因土地补偿费权属归村集 体,若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并不分配到户,则法院不能因被执行人为村民而执行集体财产。仅在村集体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该征地补偿款权属、性质发生变动时, 法院对此时的土地补偿费才可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亦有权予以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与法律强制设立安置补助费初衷相冲突,安置补助费设立初衷在于保 护农民这一弱势职业群体,强制执行对象为农民个体,注重对被执行个体的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的分析。在现实中,多数农民并不富有,安置补助费在其失地后一段 时间内,对其生活与工作的扶持亦可以想像,故一般不能再强制执行。对此,法律亦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豁免制度,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 权,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使其不会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走上绝境,或只能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导致社会负担的加重。

综上所述,对于直接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有予以执行的权力。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产,其中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 财产,若土地征用后对需安置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不再直接支付村民,虽安置补助费利益指向被执行人,法院对该种类型的利益可否执行,理论界尚未形 成主流观点,为稳妥起见,法院目前对该利益不予强制执行为妥。

三、法院的执行

法院在对三大补偿费执行中,应当先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征地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已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对于这三种费用的执行,还很有必要结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由于青苗补助费完全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虽青苗补助费由村集体占有,但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因此,在用地者征地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后,法院即有权对 该补偿费予以强制执行。而对土地补偿费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该补偿费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动。一般而言,村集体作出分配决议后,因决议为纯意思表示,故并不立刻 致使征地补偿费性质、权属发生变化。同时,再考虑到村集体也完全可再依法重作出推翻分配该补偿费的新决议,因此,即使在决议中被执行人可得土地补偿费已得 到明确,法院亦不能对权属仍归村集体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因村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村集体本身及村民具有约束力,故在尚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排除该决 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分配决议对属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以防事后的执行难。这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法 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村集体事后重作出与分配决议相抵触的新决议,法院可在审查后予以解冻。此时的解 除冻结裁定并非基于前一冻结的根本性质错误,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化。另外,如果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再放弃领取该土地补偿费,法院 也不因其不到场,而受制于村集体意志,致使划拨不能。笔者还认为,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属于村集体分配其集体财产,若村集体对法院的划拨措施不予配 合,法院可直接执行村集体的其他财产,以充抵执行标的额。同理,在形成需安置人员不再统一安置的决议后,法院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助费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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