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处理_怎样看懂保险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57:35 人阅读
导读:首先确认A1公司和B1公司有没有分别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委托,如果有委托,那么合同有效,当事人为A公司和B公司。其次如果没有委托手续,那么看A1公司和B1公司能...

首先确认A1公司和B1公司有没有分别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委托,如果有委托,那么合同有效,当事人为A公司和B公司。

其次如果没有委托手续,那么看A1公司和B1公司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若构成,合同有效,当事人为A公司和B公司。

若没有委托,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则A1公司和B1公司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A公司和B公司的追认,若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想看懂保险合同?对于没有保险常识的人来说,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非你从保险常识的基层学起之外。

我在这个行业已经呆了14个年头了,应该说是有许多体会和感悟了。但接触到一款新的保险产品的话,尚且需要逐字逐句去分析和理解,何况你是一个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的门外汉呢?

记得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国寿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的条款,我一连看了十多遍才稍稍明白是什么意思。要知道我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曾经做过10年会计,并且,被一些报纸和电台聘任为特约通讯员,应该说对于语言文字还是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的。然而,我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还非常吃力,更别说许多没有多少语言功底的人了。所以,在那个时候我就在想:保险条款能不能不这么晦涩难懂呢?但想归想,我没有能力改变现状。

你要想彻底看懂保险合同,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你可以找一个比较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你去理解合同上的每一句话的意思,直到你搞懂为止。这也是你能够看懂保险合同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希望你能够理解我的说法。

法海一粟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不是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本案而言,如果投保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就说明投保人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投保要求。因此,基于投保人并无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的关系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既然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这说明,该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并未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认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则说明,是有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该份保险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追认该保险合同的,则合同成立并有效。

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4、本案处理方式。题主提出的问题是:保费能要回来吗?这说明,题主不想该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不追认的做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当然,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可以以追认的方式让该保险合同生效,以享受保险利益。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一、 15天犹豫期内可以无损失退款。

二、过了犹豫期可以打银保监投诉电话12378举报(但需要有明显的销售误导等证据才能0损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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