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_车险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16:19 人阅读
导读:原车主没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原车主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原车主对事故没有责任,因而,不负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就是买受人对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次,负有事故的赔偿责任。

车险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附:《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谢谢邀请。

只要是转让了并交付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由受让人也就是买方承担。

关于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一般都是由实际的驾驶车辆人承担责任,当然是在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承担。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且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的受让人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车辆转移到他人手中,即使未过户,发生事故也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

1、不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车辆买卖按规定应当过户,不过户就是违法行为,但只能是受相应的处罚,与车祸的事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

3、如果在车辆买卖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交保单做相应变更的,保险公司会赔; 买卖后未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一般不会赔了。但也可能法院会判赔,建议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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