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_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7:06:26 人阅读
导读:这句话是病句。文化水平很重要。不要说你懂就没有问题。因交通事赦死亡或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果其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负有扶养他人义务的,对其除了要赔偿其他项目的...

这句话是病句。文化水平很重要。不要说你懂就没有问题。

因交通事赦死亡或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果其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负有扶养他人义务的,对其除了要赔偿其他项目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损失。使其被扶养人不致因扶养者的死亡或致残而无所依靠,以保证其生活的起码费用需要。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根据这一规定,被扶养人只限于死者或残者实际扶养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费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给付生活费的年限最高为20年,最低为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个计算有两方面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一,父母63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父母应当是20-3=17年。

第二,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也就是说,前述数人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一个整人二十年的赔偿,也就是案发地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额*20,如果人数过多致使赔偿总额超过了,则各分项应当按比例减少。

具体到本案,

其父28000×17=476000,其母476000,其子28000×6/2=84000,其子28000×12/2=168000,上述四项合计1204000,这些如果单独一个项目存在是没问题的,但是由于接受赔偿的人数过多,而法律已经限定总额不超过28000×20年=560000,560000/1204000=46.5%,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赔偿额乘以46.5%就是本案实际应付的赔偿额。

即其父476000×46.5%=221340,

其母221340,

其子84000×46.5%=39060,

其子168000×46.5%=78120。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对人身损害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开始之日,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个整体的处理人事损害的解释,法条之间应环环相扣。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同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对相同财产性质的赔偿,同一部法律解释明确了一个计算起始标准,根据法律的相同精神,被扶养人的计算起始应该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相同。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符合立法的精神。

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

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法院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

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法院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收入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收入×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当地城镇人均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当地城镇人均收入×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关于交通事故这一块的赔偿有这么几项。一大类: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自己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直接损失。第二大类(需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从你表述上看,我觉得你父亲不构成伤残所以第二大类排除。你可以主张第一大类,但是从你表述上看你比较重视你父亲采摘杨梅的损失,这部分不属于误工费、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失,法院是不会判的。所以你可以主张第一大类处误工费、财产损失之外的损失。

父亲55岁(没有其他亲属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供养亲属的生活费,侵权人只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及处理事故的相应费用,且根据责任担当原则只赔偿总额的50%。计算方式及赔偿项目、范围,请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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