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案件_刑事案件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2:42:27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

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

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立案拘留侦查丶错误批捕逮捕丶起诉丶错误审判定罪量刑一一通过刑事诉讼对‘’没有犯事‘’之公民错误地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错误地对公民合法财产采取查封丶冻结丶扣押丶变卖方法违法损害合法财产,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具体的办案机关依据在所涉及的办案阶段对人身自由的错误羁押丶或财产的错误处置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对其‘’拘留‘’并非空穴来风丶无事生非,而是如同提问者所述‘’犯事‘’,即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两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批准对其逮捕。

三,那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就一定是办错了案而必须对‘’拘留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国家赔偿吗?

依我之见:必须依据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对其‘’拘留逮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国家赔偿。

(1),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根据‘’疑罪从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原则,检察机关一旦对‘’犯事‘’的行为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错误拘留丶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司法行为给予‘’犯事‘’的当事人分别国家赔偿。

(2),如果‘’犯事‘’的当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较轻有重大立功表现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过失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全部损失,检察机关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而具有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又被称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种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起诉依法不能对被不起诉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家赔偿。

(3),如果当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事‘’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丶告诉才处理的丶被特She的丶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等等,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当事人这种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国家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本文观点认为,张玉环索赔2243万并不多,只要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索赔多少都不算多,下面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张玉环是按照国家日常赔偿金三倍标准来索赔的,只是不知道这个三倍标准是否被法律支持,如果法律支持,张玉环就极为可能获得两千多万的赔偿。

9月2日,张玉环和他的律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看下图:

张玉环提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余万元,因为张玉环被羁押期间,受到了吊打,被狼狗撕咬等各种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并且在腿上手上留下了大量伤疤,致使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和严重的刺激,夜里睡觉噩梦缠身,这种折磨受了9778天,而且现在依然生活在这种恐惧当中,依然饱受着非人折磨,这是张玉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

第二项就是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余万元,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老婆改嫁远走他乡,儿子饱受世人白眼和欺凌,家破人散,房倒屋塌,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有些东西不是钱就能买来的,自由是无价的,每天自由赔偿金是1040元,正好是日常赔偿金标准的三倍,如果张玉环索赔这个三倍标准被法律支持,2243万索赔就会成功,如果不支持,那就是700多万元。

而且当年那些办案人员,张玉环还没有正式提出追责,现在大多数可能也都退休了,有的甚至都已经去世,追责似乎很难。

总之,张玉环案索赔2243万是否成功,都将成为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司法建设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依我之见:‘’可以提出国家赔偿‘’,但是,应当依据生效的‘’无罪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就各自环节对‘’羁押‘’作出的错误决定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国家赔偿。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侦查机关)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立案后,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羁押‘’的强制措施从而在法定最长三十七天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根据其移送审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该‘’无罪判决‘’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对当事人采取错误的‘’刑事拘留‘’的办案机关就只有公安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是错误刑事拘留而‘’羁押‘’当事人三十七日的决定机关,同时也就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二,检察院一一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提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具有‘’两危性‘’确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此案经一审或二审‘’无罪判决‘’生效,且法院环节已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那么,此案对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批准逮捕‘’至取保候审前这一段‘’羁押‘’的时间决定机关就是该案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因此,因被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就是该错误羁押的这一段时间,检察院是义务赔偿机关。

三,法院一一我国法定唯一的审判机关。无论是公民刑事自诉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A,对于刑事自诉案,比如重婚、诽谤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审理和以后的执行认为对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长决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终‘’无罪判决‘’生效,该当事人自法院决定逮捕到生效无罪判决被错误羁押这一段时间,法院就是错误决定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B,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法院认为应变更为了逮捕的羁押的强制措施而由院长决定逮捕的,一旦‘’无罪判决‘’生效,错误变更为逮捕而羁押强制措施后至无罪判决生效这一段时间因错误羁押,法院就是错误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C,如果该案件当事人在办案环节中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丶一审法院判处有罪。那么,一审法院对于该‘’无罪判决‘’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段时间,一审法院是‘’这一段时间错误羁押‘’的赔偿义务机关。

四,纠正提问者常识性错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对当事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吴春红2020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释放,被羁押了15年之多。按照2019年新执行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计算(国家标准)。

吴春红应获得国家赔偿:

5611(天)x315.94

=1,772,739.34元。

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无论赔偿多少,只是一串数字,27年的青春荒废了,家也破败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是多少钱也难以挽回的。

他申请700万,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不会有这么多,估计也就是400-500万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羁押天数)=339万

b、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项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机关的态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的35%。

假定按35%计算,则339万x35%=119万元(这个数字是可以协商确定的,35%的比例仅供参考)

上述两项相加,那么总赔偿数额:339万+119=458万元

当然了,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看双方协商的情况,以前已经兑现的赔偿案件,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是按标准付给,有的是在赔偿款之外,再用类似生活补助等方式补偿一块,多数都是比标准高一些。

例如,两个月前,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上述几项共计1872万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羁押15年共5600多天后无罪释放的“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张玉环蒙冤申请赔偿2234万合理吗?

这个数字,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1、先说多。关于张玉环国家赔偿这块,《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按这些计算一下,也就是450万左右,因此,他主张2234万,显然是多了,国家不可能给他这么多的赔偿。

2、再说少。其实即便是国家真的把2234万给他,也不算多。

为什么说呢?

关在监狱里一天是二十四小时,而平常上班的话一天也就八小时。

在监狱里绝不是没有收入这一点,而是精神、肉体多方面的打击。

二十七年,一辈子最好的时光都给了监狱,多少钱也不能弥补。

二十七年,老婆改嫁,房倒屋塌,儿子、母亲受尽了白眼,这些多少钱也无法弥补。

另外还有当事人在审理期间受到的刑讯逼供,生不如死。

因此,按法律规定,2234万的确是多了不少,但是按他一家受到的打击摧残,多少钱也无法弥补。所以个人希望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标准之上酌情多付一些。

是的。

题主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因为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留,错误逮捕,甚至会被错误的审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确认为无罪,如果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请?还是说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请,只要在家等待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把赔偿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须先申请,才能有国家赔偿。

首先,权益受侵犯,获得国家赔偿是权利

公民合法权益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必须依受害人先行申请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从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权利侵害,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类似于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与索赔的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一种受害人与国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索赔关系,比如当事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后被释放、不起诉,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差异,明明自己是无罪的,但是怕麻烦,不再、“不敢”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一般情况下,被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被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被错误定罪量刑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很多当事人对这种民告官的索赔有畏惧心理,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各种赔偿的情形、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也正为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刑事国家赔偿可以考虑由申请启动变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职权启动,就是不管受害人、当事人有没有申请,只要发生了可以国家赔偿的事由,就直接按标准赔偿即可,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减轻申请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顾虑。

谢邀。

张玉环案简要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三天后,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犯带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院最终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张玉环为何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给被羁押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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