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_单位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34:56 人阅读
导读:您好,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

您好,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4)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一、同一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作为单位成员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在社会关系中终究是一个整体,单位与其内部直接责任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并非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在单位犯罪中,其唯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本身,直接责任人员只是作为单位的必要构成要素,不是与单位相并列、相独立的犯罪主体,而是单位主体的一部分。如果认为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则是对单位犯罪主体的重复评价。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与单位之间,是系统构成要素与系统整体的关系,而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某个单位实施的犯罪,而非多个主体共同实施犯罪。二、同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之间是否可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承认单位犯罪中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可成立共同犯罪。(一)只有承认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才能合理地解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区分组织犯、教唆犯、行为犯、帮助犯)(二)只有承认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才能对各个直接责任人正确适用刑罚;根据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从犯,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区别对待,才符合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三)数个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直接责任人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并且还必须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条件:认识因素:有犯意联络;对危害结果有预见。意志因素:明知;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3、客观方面:在单位犯罪中,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虽存在着行为的分工,但都指向同一犯罪;行为是相互紧密配合与联系的,都是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公司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研讨刑民交叉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竞合、影响的关系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如何处理刑民先后程序呢?传统的思维基于“重刑轻民”、“刑主民从”,多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规定“先刑后民”、“刑民合一”、“刑民分离”三种程序处理方式。程序选择的标准是正在处理的案件是否依赖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如存在依赖关系,则以被依赖的程序优先,这是刑民先后顺序的唯一结果。如果二者结果不存在依赖关系,则可同时进行。问题在于,如果二者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时,应如何处理。公司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公司犯罪的刑事审理取决于民事审理结果,而民事审理结果又取决于刑事审理结果,则以刑事程序优先,最好二者同时进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比如,涉众型公司犯罪中,甲公司非法集资,一部分投资,另一部分挥霍,如果不考虑案件的整体效果而先处理民事部分,则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公司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的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四、公司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研讨行刑衔接探讨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公司犯罪与公司行政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不仅是实体的竞合,而且是程序的竞合。如何处理竞合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说,在对公司犯罪实施刑罚后,两罚制下因同一行为处罚责任人员后可否对公司再处以行政罚款?如何处理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笔者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参见黄京平、薄熙辉:《论骗购外汇罪》)公司犯罪因处罚原则的不同而更为复杂,笔者以为此种情形下不宜再处以罚款。这种法律部门间的责任竞合情形应当作进一步研究。行刑衔接问题目前因为行政执法的打击力度不够和“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弊端多多受到关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动行刑衔接机制的创新与建设。加强公司犯罪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惩治和预防公司犯罪的必然要求。目前公司犯罪主要发生再经济领域,各行政部门基于部门利益更愿意将部门利益体现到部门行为,对刑事案件作行政化处理,“非法”实现部门利益。为此,应当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现实中不仅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存在,即单位是犯罪的主体。如集资诈骗,完全是单位集体共同决定,是集体的意志,且单位全体获益,如果没有单位犯罪一说,在处罚时,就会遇到障碍,每一个个人均可以说自己没有主观故意,完全是单位的主观故意,所以,需要规定单位犯罪。此外,也可以打击那些规避法律的单位犯罪现象。

你好:一、刑法对单位犯罪有名为规定:1、为了犯罪而设立单位;2、设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单位犯罪对单位适用罚金,直接责任人处以人身罚。二、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单位员工与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受单位主管指使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伤害等刑事犯罪,应当认定是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与单位无关。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451条罪状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三、我国刑法起刑点并不一定按照涉案金额为标准,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涉案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但属于情节犯罪;即使在破坏社会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犯罪中,涉案金额是累计计算的,单位犯罪应当就全部涉案金额进行处罚;共同犯罪一人实行全部责任,不存在平均涉案金额问题。

1、犯罪主体不同。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共同犯罪可以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

2、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团体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两罪适用刑罚不同 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采取双罚制原则,当单位实施经济犯罪时,既对单位适用刑罚,也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适用刑罚;而共同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则是根据各个犯罪主体在共同经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刑罚。 来源:-共同犯罪 来源:-单位犯罪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