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规定时间_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0:42:45 人阅读
导读: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的规定时间加班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规定了全日制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计算加班时间。

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延长时间,是指超过日工作小时的工作时间。例如;一天工作了9个小时,计算加班时间为2小时。这2小时按当月工资1。5倍小时工资计算加班费。

2、休息日,是每周的一天休息日。就是说一周内,无论周几休息了一天,就为休息日。一周内一天没有休息的,也就是说一周工作了7天,这里就有一天行算休息日加班。这一天按当月工资

2倍计算加班费。

3、法定休假日,一年为11天,劳动者工作的,按当月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费。例如;201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19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一天没有休息,那么,其中9月19日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按当月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费,另外二天按延长时间加班计算。

4、劳动者自愿加班,不得强制加班。

5、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补休,也可选择支付加班费;

6、当补休与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选择时,应先以延长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顺序执行。

例如;2013年9月劳动者有延长时间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当劳动者补休2天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休息日加班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来计算补休,应先扣除延长时间加班2天为补休时间。

例如;2013年9月劳动者有延长时间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当劳动者补休3天时,应扣除延长时间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1天时间,保留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

以上为劳动法专家解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殊情况下另有规定)。

  

每天最多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天加班两小时依据《劳动法》规定是合法的,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星期六加班也是合法的,但必须保证每周休息一天。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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