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没有获利怎么判_民间借贷已经执行,被告要告套路贷,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4:13:42 人阅读
导读:应该不还钱!谢谢题主的诚邀!夜路走多了,终究会碰鬼。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辽宁首次宣判"套路贷"式涉黑团伙案,判处19名犯罪嫌犯人有期徒刑,首开先河,大快人心。...

应该不还钱!

谢谢题主的诚邀!

夜路走多了,终究会碰鬼。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辽宁首次宣判"套路贷"式涉黑团伙案,判处19名犯罪嫌犯人有期徒刑,首开先河,大快人心。是民心所向,正义之举。

近几年来,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拉帮结伙不择手段地经营起了套路贷,采用坑蒙拐骗,威胁利诱等各种方式,以最大利益化榨取他人钱财,害得不少人走投无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身边就有一些例子。在这里就不多述,套路千篇一律,手段大同小异。

诚然,坠入套路贷的人,本身也有诸多不对,但套路贷的人,就是充分利用这些人的弱点,一步步设计把人拖入深渊,为获取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昧着良心做猪宰,他们每挣到的一分钱都沾着他人的眼泪和鲜血。

是该对套路贷开刀的时候了。为辽宁点赞,愿全国来一场清理套路贷的风暴。

依我之见一一律师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看是否是“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打着“法律服务”之名旗号而参与的共同犯罪呢?还是在“套路贷”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办过程中的依法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分清不同性质来确定律师参与的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行为是诈骗罪,依法须追究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而文题中所述的“套路贷”,即指犯罪嫌疑人(自然人,或法人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低息便利为诱饵引诱受害人在非银行或国家批准的金融机关借取数额较大的款项,并采取虚构银行流水,且故意制造受害人违约的方式方法,逼迫受害人超额还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方式非法占有受害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及以上的行为。根据上述简析可以看得出“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银行虚假流水和故意导致受害人还款违约的行为恰恰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求,所以国家司法机关(“”两高”)将这种披着合法放贷外衣的“套路贷”行为定性为诈骗案的处理方式是完全正确和及时的。

二,如果律师一旦介入了“套路贷”犯罪案件是否就是诈骗犯罪的“共犯”呢?

依我之见一一必须着眼于律师介入“套路贷”犯罪案件所处的阶段。

1,律师“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参与的行为”的性质,我们知道“套路贷”这种犯罪在法律上是故意犯罪,且属于高智商型的金融诈骗犯罪,而律师“在犯罪过程中”(含初期犯意的提起丶安排丶策划,中间的广告宣传和设陷合同的拟订,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催债,以及以律师身份向法律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参与的行为就构成该诈骗犯罪的“共犯”,因为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主观上已明知犯罪嫌疑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套路贷”手段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及以上的行为在法律是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而该律师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参与其中提供所谓“法律邦助”的行为(如出谋划策丶提供规避法律打击丶提供设陷阱似的合同文本丶提起诉讼执行……)就构成了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共犯”,依法就必须承担诈骗犯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2,律师“在套路贷犯罪案件案发后查办过程中”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性质,根据我国现行《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司法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法律邦助和刑事辩护的权利;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有权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邦助和刑事辩护的权利。比如,“套路贷”诈骗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依法受委托的刑辩律师有权从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丶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丶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权查阅全案案卷材料丶收集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丶有权提出当事人无罪的意并提出不起诉的建议丶有权参与庭审活动的提问丶举证丶质证,有权就当的行为发表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丶案件判决后在针得当事人被告人的同意后代为提起上诉的权利。

而上述“在查办套路贷犯罪案件过程中”刑辩律师依法受委托实施的“法律邦助和刑事辩护”行为是法律赋予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律师的上述行为是办案的公丶检丶法机关依法应予保障的合法行为。

综上所析,律师在被法院定性为套路贷的诈骗犯罪案件所实施的“法律邦助”必须分清是”在犯罪过程中”的共犯邦助行为,还是在司法机关“在查办套路贷犯罪案件中”依法接受委托后,依法履职过程中的合法行为,根据这种不同阶段丶不同性质的行为来确定律师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怎么办?

依我之见:如果对方确系是采取“套路贷”的诈骗犯罪行为,即使是执行完毕,受害人亦可以通过申诉,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那么怎么去纠正呢?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如果该案件确系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即原告采取虚构流水丶故意制造借款方违约等诈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和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其财产数额己达到刑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的话,被执行完毕的受害人可以向该民事判决的生效的人民法院申诉,该人民法院应当以“院长发现本院己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请召开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丶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的决定。而该案经另组合议庭在重审后,应依法作出“经审查发现本案己涉嫌犯罪,中止审判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民事裁定,随后由人民法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件侦查。

可能有网友会问:向法院申诉,法院不管不受理怎么办?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受害人可以向该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抗诉,人民法院必须重审此案。

二,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全案移送的该“套路贷”案件,并经依法立案后有权传唤丶刑事拘留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丶询问有证人,并依法搜查丶查询丶冻结丶扣押丶划拨犯罪嫌疑人的有关银行涉及“套路贷”的有关帐户资料和赃款赃物并依法将扣押的赃款脏物及时返还给本案受害人以挽回其被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

三,公安机关侦查终后依法应将本案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套路贷”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后,经审查会对被告人分别作出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或者作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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