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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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擅自飞行活动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从事旅游飞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参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 1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2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3 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4 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5 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不得影响旅游交通工具的 安全 7 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执法人员了解真实信息 8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出去旅游,不但旅的是心情,而且旅的是人品。
作为一名游客,特别是跟团出去的,一个团几十人,导游会把这几十人分成小组,(所谓的家庭)一般是十人,就是在一起吃饭。
别看这吃饭很普通的问题,却能看出人品、素质。
有个别的游客很自私,菜上桌时,喜欢吃得 菜,就把菜盘往自己面前拖。
吃饭时 ,嫌饭不好吃,就光吃菜。
这样不自觉的人,是不是很自私?
还有的人在外不顾形象,一点小事,就像个泼妇样大吵大闹。
对于这两种素质差的人,只有避而远之,不予理会。
没有提示的方法,对于没教养的人来说,你提示,只会惹来麻烦。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说对吗?(图片借百度)
谢谢提问。谢谢朋友关注评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赋予的旅游经营者组织出境旅游的事项报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