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_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4:44:37 人阅读
导读:一,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1,发生...

一,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普通程序

上述以外即其他的,适用普通程序

二,交警人数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二)普通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私了解决,就会打电话报警,通过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议的,以及虽然对成因或者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况以外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适用情形

  1. 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该进行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交警人数

  1.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 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一、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1.没有人员受伤或伤情较轻;


2.双方无争议。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是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会当场作出。责任划分情形只有四种:全责与无责;主责与次责;同等责任;责任无法划分。没有类似70%责任这种表述。

1、简易程序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2、一般程序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

(四)对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法没有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这种情况是在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情况下,事故损坏轻微,责任明确,双方无争议的情况适合。

一般程序即两种情况与简易程序不同的: 事故有人员受伤 责任认定有争议

一、咨询阶段

咨询阶段,律师先仔细认真地倾听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情况的叙述,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1.1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1.2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1.2.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1.2.2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1.3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7)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a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a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b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二、立案准备阶段

2.1立案前需准备的一下证据材料:

(一)到交警队领取的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复印肇事车辆行驶证;

3、复印肇事驾驶员的驾驶照复印件;

4、复印“交强险”保单。

(二)到医院领取的材料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

2、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

3、若请护工,则保留护工费发票;

4、待医疗终结,看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去司法鉴定科鉴定。注意:公安机关设置的刑事科学鉴定因在民事案件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伤者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伤者病例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如伤者是住院治疗的还需要复印住院、出院记录单等。)

(四)受害人还需提供的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受害人的工作状况);

2、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公司章和财务章)、受害人应误工收入减少证明(如:我单位某人某事,本单位在某期间停发其工资。 公章 日期);

3、被抚养人的人数、及受害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及家庭关系证明。

2.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一)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多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实务操作中往往会碰到同一个受害者有多处残疾的情况,这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唯一的差异便是残疾系数的确定。

多处残疾赔偿系数的确定方法: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

从广州市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广州市对于伤残附加指数的取值如下:

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则为:70%+3%+1%=7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受害人。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 — 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 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四)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实务操作中,有些法官认为后续治疗费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有些法官则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六)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广州市的标准为每人50元/天。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广州市为每人50元/天)×护理天数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粤财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省直各单位和事业单位关于伙食补助部分的内容,具体为: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广东省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九)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开庭前前三天需核对案件材料,确保所有原件都齐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就是这样了。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十三)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四)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法律上很难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难度在于无法划分当事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到底是什么程度,所以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好界定,一般的精神损失费都是象征性的给于一定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三、诉讼费用缴纳标准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缴纳可采用以下速算标准,以便快捷计算出应缴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的速算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即:5万元以下 每件500元

5—10万元 ×1%+500元

10万元以上 ×5%+10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上述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申请费的速算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按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

  (一)执行案件,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

  1000元以下 30元 (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 5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标准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

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此外,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改一般程序,2种可能的原因。1、伤情复杂,超出轻微伤范畴。比如需住院治疗2、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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