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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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设立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一般来讲,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更有利于加强票据的信用度,通俗的讲,就是为票据债务加上了“双保险”,对于持票人来讲,增加了使用票据的安全感和信心,更有力于票据的流通。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借贷行为,如果有一个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为担保,当然这样的借贷行为要安全的多。
虽然承兑人和保证人,都属于票据上的债条人,但是他们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首先要求承兑人足额付款。
保证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只有在汇票到期后,付款人不付款的,持票人才可可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南方财富网SOUTHMONEY.COM理财频道)(责任编辑:张小清)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其实这个简单,在不考虑背书转让的情况下,贴现利息的支付就两种方式,一种叫买方付息,另一种叫卖方付息,买方付息既是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两家公司,其中付款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方,此时收款方去银行贴现,同时要求买方(即付款方)支付利息。卖方付息反之但是一般来说,贴现利息都是由卖方支付的,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本来就是约定若干时间之后,汇票到期由承兑银行担保代付钱给收款方的,而卖方(即收款方)同意这种支付就表明可以接受若干月后收到货款,而不是当下,而到汇票到期的时候也是全额支付的,没有利息的。那么在汇票未到期之前若卖方急需融资现金,则选择贴现,自然一般都是卖方支付利息的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需要提供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就是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即此种票据是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时,应准备的贴现资料包括: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类文件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二、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
谢谢邀请!
您的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姑且按下面情况来理解:企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持票人。一是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给承兑银行。二是收款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承兑人拒付。
先弄清楚几个概念: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人。
承兑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
收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第一种情况显然出票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上面第二种情况,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一是,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承担清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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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票人就是出票单位,收款人是被背书的单位。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出票人说白了是一个项目的甲方,收款人是乙方,一个项目结束后甲方需要给乙方付款,但是没有这么多钱,然后找银行去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让银行为其担保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本意就是银行承诺无条件到期解付的意思,这个替甲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就是付款行,到时候乙方持有到期,该银行(即付款行)到期给收款人钱。如果收款人等不到承兑汇票到期,就需要钱,那么可以找贴现公司去贴现,从获得变相融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