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申请再审我怎么做_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32:21 人阅读
导读:1归纳你所述问题,首先是想通过再审维护权利,但是律师普遍认为没有用,让你胆怯了。到底该不该继续申诉。其次是,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属于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准备什么材料...

1归纳你所述问题,首先是想通过再审维护权利,但是律师普遍认为没有用,让你胆怯了。到底该不该继续申诉。其次是,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属于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准备什么材料,从哪些点切入?接下来第2点回答你第一个问题,第3一8点回答你第二点疑问。

2其实第一个问题就是小马过河的故事,小马面对河流,老牛告诉他水很浅,小松鼠告诉他水很深,但是河水深浅还是要靠自己亲自去试,犹豫的站在岸边永远到不了河对案。而且,不尝试,一点机会也没有,尝试或许有一线生机,那么为什么不尝试呢?

如果你想尝试,按3-8点的内容判断和准备材料吧,如果自己准备有困难,可以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士。

3.先看你手头判决是否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类型。

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1)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2)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4)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5)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6)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7)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8)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9)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4.查明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改判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注意点之一,需要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上述第二百条第(1)、(3)、(12)、(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注意点之二,向正确的法院提出。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信访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7.注意点之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份)。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分,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6)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8.注意点之四,注意格式,以下有代理律师的申请书格式,需要对律师身份列明,而且在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有特殊要求,以下是山东地区的再审申请书格式,供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请事由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一、不管法院是否受理都会在法定期限内下达一个裁定书

不论是否受理法院都会在法定期限内下达一个裁定书。根据我国民诉法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否受理,法院都会在三个月内给你下达一个裁定。

但是因为当前我国各类案件数量上的上升,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大,也会积压很多案件,所以有时候也需要当事人主动去问一下案件进展情况,多与法院沟通。

二、如果法院不予答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另外,如果说法院故意拖延,或者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予答复,当事人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所以,对于法院逾期未回复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且检察院如果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是必须要受理的。

三、当事人需要关注的问题:即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所以,当事人无需担心法院不予回复的问题,当事人所需要担心的应该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果不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直接驳回。我简单说一下申请再审的条件问题吧(下面简单列举一下有哪些条件,详情请到我头条号推文里查看)

1、申请再审的对象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

2、再审事由:即我国民诉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13中法定情形;

3、申请再审的期限:六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审查法院: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5、申请再审以一次为限;

6、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审判程序原则上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这个判决便是生效的判决,便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公民便没有救济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一审、二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申请再审,并不依然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条件,都应当受理。法院目前已经对于受理你的再审申请申请,将会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再审情况的,则将依法裁定再审。若不合法情况,那将不予再审。

作为当事人,也不要过于着急,耐心等待法院的裁定。另外,虽然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相应的期限,但对于再审超过期限是属于正常情况。若法院超过规定期限还未有结论,可以催促催促法院。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更换代理人,这是完全合法的,一审二审代理人更换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您说的手续,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所函等只需要向法庭提交,并不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交,所以您不知道对方交没交,不代表对方就没交。

顺便说一句,就算是同一个一审中,如果开了两次庭,两次庭更换代理人也是合法的,只要提交了更换代理人的申请书法院就是允许的。

综上所述,更换代理人,是很正常的行为,并不是需要有什么私下违规的操作才可以办到的。更换代理人是对方的合法权利。所以如果您就此申请再审,是不在法定的再审理由之列的。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除非法院决定再审,不然你等着就行了。

如果法院决定再审,那么就积极应诉,法院会通知你的

再审程序被驳回了,还是有几条路可以走的。

一、检察机关的程序。

有三种程序。

(1)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这种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强制性不强,也可能引起同级人民法院启动纠错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回复就完事了。检察机关发现的错误的来源主要是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当然也有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有关线索。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检察机关申请。

(2)申请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抗诉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强制性的。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必须启动抗诉的再审程序。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种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都可以提出抗诉。

检察院提出撤诉的或检察建议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抗诉,也就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情形。另外,再就是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是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主要来源。

关于抗诉的期限规定,因为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当时叫申诉)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申请抗诉的时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不再受理。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限修改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抗诉的时限规定进行修改,但我的理解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配套,也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时限过长,自已找麻烦。

当然,从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该不受时限规定。这是遵从有错必纠的原则设定的纠错机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种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发现的来源也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当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发现,比如在查检案件时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等。总之,只要是确有错误,法律仍规定了纠错程序。

(2)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发现是可以越级,比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纠错直接的下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纠错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一种兜底的规定。是为了不让纠错之门全部关上的一种机制。虽然不多见,但理论上仍可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三种程序都没有时限规定,理论上是永远有效,有错必纠。

当然以下几种方式,最靠谱的方式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程序。最主要的还是要提供证据,找出理由,发现判决、裁定真正错误之处。无理缠诉既浪费时间,也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没有大的错误最好是服判息讼。

申请再审被驳回,对方仍纠缠不清我该怎么办?

严格意义上讲,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通常途径,诉讼途径通常可以说是纠纷的最后解决办法。

为什么说诉讼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后办法?首先,司法途径耗时耗力,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如果能够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的,一般人是不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的。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诉讼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是把诉讼当成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如果说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或者办法,那么二审的判决可以说是最后选择的结果。我国诉讼实行两身终身制,如果一审二审都败诉了,那么这个案件也差不多定局了。即使法律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权利,但再审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二审的延续,它只是赋予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个纠正程序。所以,连二审改判的几率都很小,更何况是再审程序呢?再者,让一审二审法院都同时判错的话,那几率更是微乎其微。

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讲,诉讼程序并非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即使二审败诉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也被驳回了,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完全丧失申诉复议的救济机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大申请监督,因为人大代表有司法监督权,如果人大代表觉得确实判错的话,人大代表是可以对判决提出异议的,但这并非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纪检检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认为是法官职责范围的话,会将相关举报线索移送法院处理,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话,会主动启动再审;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法官枉法裁判或者收受钱财的,纪检监察机关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或监督调查处置。

所以,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证明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大门基本关闭。至于其纠缠不清的问题,如果在合法范围内行使,那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赋予其基本权利,谁都干涉不了;如果通过非法途径闹事、上访或者无故举报的,另一方可以什么都不用管,相关部门会帮其收拾。如果出现乱砸乱打等暴力行为的,那该报案的就报案。

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而且就再审的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有所调整的。

2013年1月1日前,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是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之前叫申诉,为了回答方便我统一按现在的说法,称之为申请再审)。2013年1月1日之后,就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的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这个变化强调了再审以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主的原则。防止同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有维护之心,纠错的力度不大等问题。这是针对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大量上升的客观情况作出的调整。但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毕竟案多人少,也不能将所以压力都压在上一级法院身上。所以又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请大家注意,这个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仍是以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为主。

实践中的作法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案是自己审理,还是劝道当事人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有关材料移送到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所以问题中民事案件一、二审都赢了而且生效了,对方申请再审向二审法院申请,如果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就是正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为非公民的相关组织,或不符合人数众多的条件的,就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另,我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看了下面的几个答案,有的是不正确的,有的是不完整的,也请大家注意正确、完整理解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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