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_民行监督的立案理由及依据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8 22:18:28 人阅读
导读:你好,这里先简单说一下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流程,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枯燥复杂,放在后面。简单的说:被害人和他法定代理人、亲属觉得公安应该立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犯...

你好,这里先简单说一下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流程,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枯燥复杂,放在后面。

简单的说:被害人和他法定代理人、亲属觉得公安应该立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觉得不该立案,也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也可以主动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经过审查,觉得有必要让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的话,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并对理由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经过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或者撤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之后的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然后,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以搜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刑诉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谢谢邀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分为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原因,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因合法的,到此为止。第二类是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合法,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立案监督程序终结。公安机关按照侦查程序开展侦查。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无法移送公诉的,可以撤销立案并通知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省级检察机关申请决定自行侦查。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几乎连百万分之一都没有。当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涉嫌徇私舞弊等,检察机关自行对徇私舞弊立案侦查。没有案外原因,两家不会尖锐到不可调和,因为两家毕竟不是对头,两家共同的对手是律师,案件最终要法院判定。没有案外原因,公安机关也不会坚持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罪案撤销案件。只要检察机关说够诉,二话都不会说就移送审查起诉。如此被法院判决无罪,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你觉得检察机关白痴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民事行政监督一般是不立案的,但公安机关要下达不立案理由通知。

在拓宽案源取得实效的同时,为确保立案监督质量,现在司法部门即在正式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前重视调查和审查,着力提高成案率;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中重视与公安机关沟通和协调,力求达成共识;在案件立案后重视跟踪和引导,减少和杜绝公安机关立而不查、久侦不决的情况,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在监督有案不立的同时重视对违法立案问题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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