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侦查机关这样处理没有什么问题,建议委托律师查阅卷宗,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前期介入调解的话有可能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甚至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配合法官审判,统一量刑标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11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该罪中增设了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来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条件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自首,减轻处罚。可以争取缓刑。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丶侵害的老百姓和平安宁的生活秩序一一一广大普通老百姓(你丶我丶他)的生活秩序丶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我国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划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并细化作为该章犯罪列入‘’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罪‘’之中,所以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看本案的‘’真正受害人‘’一一一是国家为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管理的社会秩序和广大普通百姓和平安宁的生活秩序,即公共秩序和利益。
请问:国家和普通百姓答应本案私了吗?
本案例表面上看好象遛狗打人者仅仅打伤的是本案一名受害人,但是,作为称王称霸耍流氓的犯罪嫌疑人他是将在公共场所丶任何他认为不顺眼的人、即‘’不特别多数人‘’作为耍威风而随意殴打的对象,如无事生非丶借故找岔而殴打他人,所以,遛狗打人者之行为已不是普通一般的故意伤害,而是标准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依法是不得搞所谓‘’刑事和解‘’,因为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至于现在有人说犯罪嫌疑人‘’已对被打伤者赔偿了丶谅解了‘’,依我之见_一一犯罪嫌疑人上述悔罪情节依法可以在‘’寻衅滋事犯罪‘’定罪后‘’从轻量刑‘’,而不能违法作为所谓‘’私了‘’的借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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