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_合同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5:43:15 人阅读
导读: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对于在感情问题上的承诺是否可信?不可能作出十分肯定的答案。因为这完全取决于承诺人的人品如何。承诺人是个"三观"端正,人品上佳,极具责任心与担当力的,肯定会"一诺千金"。不停留于言,更重在行;不停留于一时,更会坚守一辈子。古今中外的美好爱情中,不乏其例。所以,当一个男女在与异性交往並期望发展感情关系时,首先要端正自己的"三观",修炼好自己的人品。唯有如此,就会有积极向上的择偶标准,就会有精准良好的识人懂人的判断能力,就会有冷静谨慎的处事方式。不会让一时的激情冲昏头脑,不会被信誓旦旦的"承诺"一叶障目。其次要在实际交往中听其言、观其行。如今社会上的浮躁现象巳渗透到各个方面,对一些年轻人的思想、行为也产生一定影响。有些人重言轻行,尤其在感情冲动时往往会花言巧语、信口雌黄、言不由衷,"小和尚念经一一有口无心"。所以对于听者来讲,就得用心分析,理智思考,稳妥应对。就不会轻信后产生迷茫。再次男女之间一旦发展感情就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猜疑、嫉妒、试探甚至要求对方赌咒发誓等等,都是破坏感情发展的催化剂。疑者不交,交者不疑。以心交心,以心赢情,才是正道。所以,互付真心、互讲诚信、互奉爱心、互无私心,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爱情。总之,只有交对了人,才能收获好的感情;交错了人,也不用产生什么迷茫。"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就是了。

谢邀,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承诺是相对于邀约来说的,但行为人希望别人购买自己的物品,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发出邀约,如果被邀约人同意购买则就是承诺。

一份有效的承诺须要在对方的发出的邀约最后期限内作出承诺,切需要明确的答复。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您好,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效力如何体现1、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迟到的效力。(1)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3、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1)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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