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对方主要责任,你不必要担心。一,起诉对方司机和车主,无论他的车保险情况,保全车辆,查封财产。现在法制环境下,对方不敢耍赖,如果被拉入黑名单,他会主动找你。二,代位求偿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做的不多,往往两审终结,时间漫长。建议走第一条路。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您好,我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很愿意为您解答~
【问题1】您与对方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方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点你不必担心,法院是会支持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这里的“或者”就是二选一,既然我们走评估机构的可能性已经不大,那么在4S店修复后的维修发票(维修中的实际价值)就很重要,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当时发生追尾的时候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也没关系,即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到场,后期保险公司理赔时,是可以到交警队调取当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的~
【问题2】回答您这个问题前,我还需要了解您为爱车购买了除交强险以外,商业险买了哪些?(请尽快回复)
代位求偿权条件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2020年4月,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的驾驶员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交警队认定摩托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轿车的驾驶员与摩托车的驾驶员进行协商之后,摩托车驾驶员的赔偿数额非常少。小轿车驾驶员放弃了调解。
小轿车的驾驶员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因为小轿车的驾驶员的车辆不仅仅购买了强制险,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而且还购买了车损险。
小轿车的保险公司指定了小轿车到4s店进行修理。小轿车的司机没有花一分钱,修完之后开车走人。
保险公司在垫付了修理费用之后,直接将摩托车的驾驶员告上了法院。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车辆只有交强险,那意味着第三方的车辆受到损害之后,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2000块钱。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价值是越来越高,这两千块钱有的时候真的是远远达不到修理费用。
如果B车的车主在进行协商之后,达不到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放弃调解的。选择代位追偿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代位追偿必须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自己的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还购买了车损险。在这里有很多驾驶员把这个问题给搞错了,认为自己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就是车损险。要求进行代为追偿,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商业三者险是赔给第三方的,车损险才是赔给自己的。
当自己的车辆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车损险来进行弥补的。虽然听着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但是通俗的理解就是如果你购买了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责任的大小,你的车辆都会有人修的,而且你不用出钱。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民事赔偿上,目前采用代位追偿的赔偿方式是相对来说比较多的。因为很多机动车在购买了保险时只购买了强制保险,而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这就造成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的损失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第三方的车辆损失的赔偿只有2000块钱。
作为驾驶员,我建议可以采用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一、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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