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_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3:19:30 人阅读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某说过一句话,这样的信息,不纯粹是谣言。谣言,在乎其虚假性,以及传播谣言的特定目的。损害个人隐私权等私权利的,由民法予以规制。那么,B作为被侵权人,有举证责任去证明A有侵权行为等,否则在诉讼中将推定相关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如造成社会混乱等),与B无关,由公诉机关(检察院)或对其进行行政强制、处罚的机关(公安局、国安局)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的是触犯刑法犯罪的行为,行政强制、处罚的机关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法律的行为。行为的定性主要是根据谣言的影响后果等予以判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义务倒置,是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主张,都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下列事项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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