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_为什么有的饭店不给自带酒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28:38 人阅读
导读: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

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单方面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消费者有权拒交“开瓶费”。

饭店并不是只靠饭菜的经营收入,还有一次性餐具、餐巾纸、茶水,这些都是“本小利大”,消费又特快的必需品。大多的饭店兜售酒水,有些还不允许私带酒水就餐。其实原因在这里:

“特色店”的“霸王”条款。现代很多人注重美食,也很在乎食品的口味,不然哪有“舌尖美味”的说法。一个现实情况是各种美食店还是太多,在激烈的同行竞争面前,有些店的确有“看家的本领”,人家的饭菜味道还就是不一样。饭菜从不打折,也从不搞其他的促销活动,食客仍接踵而至。老板心知肚明,既然看中“我”店的“优势”,何不来了禁止自带酒水的“店规”。

“档次店”想查缺补漏。一些饭店为了上档次,不惜花重金装修店面。毕竟店大开销大,如雇工多,房租多、水电费多等等,一般来说,酒店的饭菜,价值不能相差太大,不然口碑相传,一定会少了“回头客”。只有消费的人多了,才有更多的经营收入,既然都是上了档次的酒店了,那投出去的亏空从哪里补,首先想到的是酒水。谁都知道,酒店卖的那些酒水都会高于外面的价格。外面的店家已经挣钱了,那酒店的老板利润就是两三倍。

小店面图个“借鸡生蛋”。饮食行业也不乏小打小闹的。说是小打小闹,房租、水电费等开支因地域、地段还是有高有低。像我镇街道,毗邻农贸市场的,每间房月租400元,百米以外200元多的是都没人去租。既然是买饮食的,一定选在了客流量不错的地方,房租一定不便宜。小店面本身就没有大店的经营理念和条件。能在小店喝酒的人可以说大都是手头并不宽裕或低调者,图小店清静。小店主好不容易等来了“金主”,正愁着开销从哪来?迎门就是醒目的提示“小本经营,请勿带酒水”。一切就都明白 。

不管以任何理由不要自带酒水,说到底还是看中了酒水有利可图。“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做生意就是为赚钱也无可厚非。不过酒水一进饭店的门“身价飙升”,还是很难接受的,饭菜等已经赚钱不少了,就不能留点“浮口”,让食客们省点钱,也做一回主。不自带酒水的行业“绑架”行为着实要不得。

谢绝自带酒水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是店家限制了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侵害了公民的消费选择权!

那就遵守规则不要带就是了

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都是不合法的。

酒水消费是饭店众多消费项目的其中一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饭店出示“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消费费权益保护法,是强制交易的行为。

1、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处理办法是:消费后让他们出具发票,写明消费项目,以及对饭店不让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进行拍照,或者要求饭店出示其不让自带酒水的所谓内部“规定”,以这些为依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饭钱。

不过呢,以上只是我的看法而已。实际上,各地应对这种“谢绝自带酒水”的办法并不同,像是广东省,就一直支持消费者通过《消法》来否定“谢绝自带酒水“的效力,全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像我的老家内蒙某个市就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一般的处理方案就是认为商家不违法(商家确实不违法,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要基于商家违反公平原则的方面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我的看法也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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