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6条的解读_民法典56条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3:07:10 人阅读
导读: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条精解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条精解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解读


本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就第1款而言,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问题关键在于,家庭的标准认定,立法者并未给出具体标准,这给适用笼上阴影。


就第2款而言,原则上应当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承担债务,但部分农户经营的,则以部分农户财产承担。

我是独生子女,我老公也是。

原则上女婿可以拒绝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一样可以拒绝赡养公公婆婆。

赡养父母不是女婿、儿媳的责任,是儿女的责任,注意,是儿,女的责任,所以赡养父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义务是一样的。有儿有女的一起赡养,没有女儿的儿子赡养,没有儿子的女儿赡养,这还有什么可说的?

但实际上既然男女结婚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情感上要尽量不要生分,小两口要想感情和睦,就要尽量孝敬对方父母,一方面孝敬老人是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夫妻感情。

说说我自己。我父母白手起家,自打我出生就把所有的爱都给了我,没有让我受一点儿委屈,受一点儿苦,物质情感没有丝毫缺失,更没有因为我是女孩儿儿轻视我,把他们能力范围内最好的都给了我,这种爱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清楚的,所以赡养他们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有义务在他们需要我的时候,像他们爱我一样的爱他们,像他们照顾我一样照顾他们。我允许我老公不赡养他们,但是不允许不尊重他们,更不能阻止我赡养他们,否则我也一样对待他的父母,实在不行就离婚,没什么可说的。好在我父母对我老公特别好,我老公对我父母也特别好,我老公是知道感恩的人,我也一样会好好对待公公婆婆,这是双方的事。

您好!

通常情况下,儿媳妇算作“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继承人范围

但是,有两种情况,儿媳妇可以作为“真正”的继承人。



第一种情况:赡养

这就与题主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有关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但是,这一条并非仅仅针对“儿媳妇”这个角色所讲。我们用另外一条来对应可能更合适: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们把上面两条结合起来看,可以这样解读:

  • 如果儿子去世了、儿媳妇一直对公婆尽孝,那么,儿媳妇就成了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妇的角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非继承人变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如果一大家子人,就儿媳妇对公婆好(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理论上,儿媳妇即便不是继承人、也可以“适当”分得公婆的财产——但现实中,这种情况下儿媳分得公婆财产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只能说是理论上。

第二种情况:遗嘱继承

这种情况是指:公婆生前通过合法有效遗嘱的方式,指定儿媳作为自己的继承人。那么,儿媳将成为“遗嘱继承人”

我们知道: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并且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任何人、甚至是机构来继承。

公婆将财产指定给儿媳继承,需要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关爱:

  • 儿媳孝敬公婆,得到公婆的信任和认可。
  • 公婆喜爱儿媳,就想把财产给到儿媳。

如果是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一下:公婆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指定给儿媳继承,属于“遗赠”。按照最新《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儿媳需要在得知这件事儿之后的60天之内,必须做出一个书面的接受表示,过期就视同放弃了。

这个问题问的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前不久就出现了女乘客骚扰男滴滴司机的事件,虽然最终女乘客被滴滴平台永久封禁,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女性性侵男性时,法律如何保护男性的问题。

这里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女性性骚扰男性,另一个是强奸男性,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分开解答下

一、关于性骚扰的问题。

性骚扰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民法典出台以后,这种情况得到改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按照这条规定,性骚扰包括以下含义:

1、要求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你情我愿,那当然不构成性骚扰。

2、形式不限,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方式,也就是不限于语言或者肢体的骚扰,只要让他人感知到,不舒适就属于性骚扰。

3、性骚扰是关于性方面的骚扰,如果不涉及性,则不构成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不限于女性,这里规定为“他人”,也就是不管是男对女,还是男对男,或者女对男,女对女,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按照这条的规定,如果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受害人同样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等。

但是具体到刑法上,并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女性性骚扰男性,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那个时候可能就不仅仅是性骚扰的问题了。

二、关于女性强奸男性

民法典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达到强奸的程度,当然主要归刑法管了。

但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只限于“妇女”,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话,不够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

但《刑法》近年来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强制猥亵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男性。

所以,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对女性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是成年女性猥亵男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按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当然,女性强奸男性,给男性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伤害,男性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女性故意侵犯男性,男性可以要求加害女性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要弱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这是基于传统女性弱势的原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上升,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

在法律加强保护之前,男性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哦。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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